Cheers杂志/一例一休、周休两例?一次搞懂!
出处:Cheers杂志第191期主讲/陈业鑫 整理/杨倩蓉 图片提供/一百只熊
到底什么是「一例一休」、「周休两例」?这大概是近期职场上最沸沸扬扬的话题,延烧一个多月来,相信很多人对这两个《劳基法》修法版本的内容差异,依旧看得雾煞煞。即使立法院还未三读通过最终版本,日前却已经传出有国道客运以及公路客运业者为了因应修法后无论哪个版本都可能面临的人力调度不足,不仅无法在连续假日交通尖峰加班疏运,甚至打算减班,而首当其冲的,可能便是交通已经不方便的偏乡地区。到底这项法条修正,未来会对企业与工作者带来什么冲击?
「例」与「休」差别:例假日禁加班,休息日可加班
简单来讲,所谓「例」就是例假日不能加班,即使劳工主动想加班都不准,否则雇主违法;而所谓「休」,则是休息日允许劳工加班。
一般上班族的休假日本来就是跟着政府机关明定的行事历走,或许对于两个版本的差别感受不深。不过,很多劳工并不知道,按《劳基法》第36条规定,「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法律上的明文条款其实只保障劳工周休一日,而非周休二日。只是自今年1月起,《劳基法》将法定正常工时由两周84小时,修改为一周40小时后,正常情况下,每天上班8小时,一周5天刚好就达到40小时。
另外,很多人可以周休二日的理由,也和国定假日的转换有关。一年中的国定假日本来有19天,但某些国定假日像教师节或光复节,劳工还是照常上班。这是有原因的。在法定工时尚未修改前,本来依法,劳工是隔周的周六要上半天,一年有52周,等于有26周要上半天,也就是要上13个全天。雇主透过减掉法定休假日7天,来填补应该隔周周六上班的时间,等于多放给劳工的假实际上只有6天,才形成大部份上班族都能享有周休二日的现象。
既然法律只保证一周休1天的例假,另外1天休息日,并没有明文解释定义,所以企业为了实际营运需要,会出现很多弹性调度排班的做法。例如雇主可以跟劳工约定一天上班6小时40分,一周上6天,加起来刚好40小时。以服务业而言,它的尖离峰需要人力差异很大,所以雇主可以请劳工从上午11点上班到下午2点,中间回去休息,下午再从5点半上班到晚上9点多,如果超过工时,再给加班费,透过缩短每日工时来增加上班天数,也符合现行劳基法规定。
周休两例若通过:未来周休二日加班即违法
现行做法碰到修法,问题就来了。如果修法改为周休两例而不是一例一休,雇主就不能要求劳工在两例的假日时上班,劳工主动想加班也不行;除非碰到天灾或是突发事件,需要救灾或善后的特殊状况例外,一般劳工一律不得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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