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ers杂志/加班,不是老板说了算!

出处:Cheers杂志第187期文/主讲│陈业鑫 整理杨倩蓉 图/Steaksauce

现在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发达,主管在下班后交办任务所在多有,如果劳工工作场所外工作,也算加班。

开春以来,职场的加班议题就不断延烧,例如台北劳动局公布连锁速食品牌麦当劳未依法给付加班费挨罚;而讽刺的是,严格稽查行业加班情形的台北市政府,却在去年进行府内满意度调查时,发现「加班时数太长」是员工最不满意的原因,导致近日传出台北市长柯文启动「超时人员关怀专案」,每月加班超过45小时的员工,就会被列册关怀。

超时加班,向来是台湾职场工作者心中之痛。除了加班过度导致过劳死的案例时有所闻之外,不仅劳工不了解自己权益、不知道合法的加班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企业对加班时数规定、加班费计算,以及哪些人不可以加班等又太过轻忽,导致劳资纠纷频传

加班费→只能多、不能少

几年前,我担任台北市劳动局局长时,有一位市民手机拍下某家外商公司贴出的周年庆兼职员工的征人海报,然后到劳动局检举。

这张招募海报上面写着:「正常工时8小时,周年庆免不了加班,愿意加班的话,前2小时加发3成工资,也就是基本工资乘以1.3;后面再加班2小时,就乘以1.6。」

看起来待遇优厚,实际上却违法,为什么?

因为根据《劳基法》第24条规定:延长工时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长工时在2小时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请注意上述法规中的「以上」,换言之,加班时的前2个小时,应该是基本工资乘以1.34,而不是乘以1.3或1.33;同样的,后面再加班2小时就要乘以1.67,而不能乘以1.6。至于正职劳工国定假日加班,工资应加倍发给

谁决定加班→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

其次,我们还要了解一件事,关于加班,并不是公司老板说了就算。

通常加班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与员工认为事情做不完要加班,一般是填写加班申请单,因为主管也要控管,不能让员工过劳;二是主管认为事情做不完,要求员工加班。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如果公司有工会,必须经过工会同意;若无工会,也必须先举办劳资会议并决议同意后,再经过个别劳工同意才能执行加班。

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国内很多企业加班都是主管说了算,根本没有经过劳资会议通过,甚至不知道必须召开劳资会议。

再进一步看,劳资会议不是加班当天召开,而是平时每3个月就要开一次,雇主提出加班需求,劳资会议同意才行。否则,即使个别劳工自愿留下加班,雇主还是有违法之虞。我想,这一点是很多企业与劳工都忽略、甚至不知道的;但若不重视,将来碰到劳动检查,不仅过不了关,还会被处以2~30万元罚锾,并公布公司名称

全文未完,完整内容请见《Cheers》187期】【本文由Cheers杂志授权报导,未经同意禁止转载。】

延伸阅读

【别为了工作冷落爱你的人!李开复分享6个亲身经验】拒当加班奴隶,从规律起床开始每天往死里做?老板赔不起你的人生

更多精彩报导,详见《Cheers杂志网站》。※本文由Cheers杂志授权报导,未经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