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2】下班回Line算加班?老板说「这话」就能规避
下班时间Line叮咚响不同,员工回主管Line讯息是否构成加班呢?昨(19)日在苏位荣主持的《行动法庭》,律师叶建廷表示,「只要老板在『非工作时间』,交办在『非工作时间』完成的事情,基本上都叫做『加班』!」
叶建廷律师指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都属于休息时间,劳工不受雇主指挥监督。但如果雇主在下班时间,透过通讯软体要员工半小时以内回复,员工也花了半小时查资料回主管,这段半小时的时间就算是加班。
然而,叶建廷观察到,有些老板会为了规避法律争议,会在Line强调「这个工作不用现在做,但你要周一早上传给我。」但员工在上班时间,实际上没这么多的时间能预备。
▲▼ 叶建廷律师。(图/行动法庭提供,以下亦同)
是否责任制?不是老板说了算!
不少人以为自己的工作是责任制,下班时间都在工作。但「其实《劳基法》没有『责任制』这三个字,」叶建廷律师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责任制」,你的工作是否为责任制,要看是否是《劳基法》84-1条所规范的行业,并经过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例如保全业、航空公司机组员、托育员等,才算是「责任制」,绝非「公司老板说了算!」「更不要说,有些惯老板是上班打卡制、下班责任制」。
叶律师进一步解释,《劳基法》在84-1条,针对监督、管理人员、监视性或间歇性,或其他特殊性工作,才允许不受劳基法对工时的规范。「但不受规范,不代表雇主可以对工时毫无限制的约定!」
依据《劳基法》84-1条,劳资双方必须用「书面」另行约定工时,并报主管机关「核备」。而针对核备的效力,大法官曾做出释字第762号解释,指出劳资双方的书面合意,必须跟主管机关核备,才发生效力。换言之,劳资双方不能只是签书面契约,还必须核备。因为劳工只能选择签或不签,所以在法制设计上,会要求要送主管机关核备。
在主管机关部分,台北市有针对《劳基法》84-1条发布相关规范,就不同行业规范不同的工时上限。因此,劳资双方如果只有书面约定工时,却未送主管机关核备,工时约定就不发生效力。「一定要送主管机关核备,才会发生效力!」叶建廷律师强调。
尽管工时有送主管机关核备,但根据统计,保全业是过劳死最高的行业,「工时都已经超过约定上限!」
因「不配合加班」被炒 律师:违法解雇
「老板可以任意要求劳工加班吗?」资深司法记者、节目主持人苏位荣问道。
叶建廷律师回应,雇主不能任意要求员工加班。《劳基法》32条规定,若雇主要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必须取得「公会」同意,若没有工作,则需经过「劳资会议」同意。而若雇主要个别劳工加班,则要取得个别劳工的同意。只有在很例外的情况,才可以在不经劳工同意,要求劳工加班,例如发生天灾事变或突发状况,雇主有权停止劳工休假,要求劳工回来上班,「但那是很极端的例子,一般情形不会有。」
当老板每次要求劳工加班,劳工都拒绝,若老板以「拒绝加班」作为解雇事由,就构成违法解雇。雇主若要解雇劳工,必须具备《劳基法》11条和12条所定的法定解雇事由。
叶建廷律师解释,虽然《劳基法》11条明定「不能胜任」工作,可作为解雇事由,但「不愿意配合交办(工作)不代表不能胜任。」因此雇主不能以不配合加班作为解雇事由,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雇」。
当劳资关系破裂,后续法律争议当如何处理,叶建廷律师指出,劳工可以跟劳动主管机关申诉进行调解,或适用今年1月1日新施行的《劳动事件法》,依据《劳动事件法》的程序,到法院声请调解,优点是若调解不成,未来审理时也会是同一个法官处理,法官能比较掌握案情。如此一来,劳工被违法解雇,求助无门的情形能减少。
叶建廷律师回忆道,过去打劳动诉讼相当耗时,以前劳动诉讼,光是一审程序,平均耗费一年四个月,代表有些案子会拖更久。但在《劳动事件法》施行后,劳资争议调解三次若不成立,进入法院原则上一庭结束,可是复杂的案子可能会更久。
另外,若有劳工担心打官司花钱又花时间,叶建廷律师指出,在《劳动事件法》已经对劳工做出「很优渥的待遇」。
假设有一位月薪五万的劳工被违法解雇,在一审时要缴多少裁判费?在修法前,这位原告原本要先缴三万多元,但在《劳动事件法》施行后,他只要缴一万多元的裁判费。若这位劳工没有钱,甚至还可以申请诉讼救助或法律扶助,国家会帮忙请律师打诉讼。
「若劳工权益有受损,自己的权益要自己维护。」叶建廷律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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