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董事会争议1】华映案「只是冰山一角?」律师忧还有案外案

新闻节目中心/综合报导

大同经营权争夺战还没完,公司派林郭文艳和林蔚山夫妻因涉隐匿华映报案,遭台北地检署起诉!律师林奕辰于法律节目《行动法庭》提醒,本事件是否只是冰山一脚?大同集团相关子公司或孙公司,在交易上是否有类似问题?另律师沈俊豪亦警告,日前大同孙公司盛阳能源出售九成股权买卖案,是否会如华映案「在外观看起来正常,但实际上对投资人权益影响?」

由资深司法记者苏位荣主持的《行动法庭》,昨(21)日邀请林奕辰律师和沈俊豪律师,分析林郭文艳隐匿华映财报案、大同处分孙公司股权交易案,以及面对公司派长期把持董事会的僵局下,为何经济部就《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做出突破性解释,许可市场派自行召开股东会?

华映案「只是冰山一角?」律师忧还有其他案外案

台北地检署侦办大同和子公司华映隐匿财报案,查出大同董事长林蔚山、林郭文艳夫妇等人涉隐匿台湾华映财报,签下19项不平等承诺,致投资人难以判断风险,北检以违反《证交法》财报不实罪起诉林蔚山、林郭文艳夫妇、华映前财务长兼会计主管汪志成、前财务长简永忠和前总经理林盛昌等5人。

林奕辰律师指出,本案凸显一个讯号,大同公司和集团相关子公司或孙公司,在交易上是否有类似的情况?「这个事件会不会只是冰山一角?」

▲ 律师林奕辰怀疑华映案,只是大同集团整体的冰山一角。(图/行动法庭提供,以下亦同)

大同孙公司股权交易案 律师质疑:是否有「尚未公布」的交易细节

沈俊豪律师亦表示,「现在市场上的股东,对于大同的交易案会用放大镜看。」从华映案,很明显能看出「整个大同公司经营层的诚信,有非常多问题!」

沈俊豪律师以大同处分孙公司「胜阳能源」股权交易案为例子,指出大同的子公司「永旭能源」在出售孙公司「胜阳能源」九成股权给泰国Global Renewable Power Company Limited(GRP)时,其实胜阳能源已分别跟永旭能源和GRP公司分别建立2亿和18亿,总计20亿的借贷关系。作为未来股份,比例是9比1。

▲ 沈俊豪律师提醒,大同出卖孙公司九成股权,是否还有其他「尚未公告」的交易细节?(图/行动法庭提供)

这场交易是「需要借钱胜于股权的交易!」沈律师质疑,若公司需要钱,为何不直接做股权买卖,债务由后面的大股东GRP公司承受?但这场交易若搭配其他弊案,大同是否有尚未公布的交易细节,对资产和交易价值有决定性的影响?

主持人苏位荣则问,接着来市场派将召开股东临时会,大同孙公司这场交易「不会令人起疑窦吗?」

沈俊豪律师担忧表示,胜阳能源的股权买卖案,是否会如华映案或林蔚山的博达案,「在外观看起来正常,但实际上对投资人的权益有影响?」一般正常情形,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和监察人可负责监察交易,但当前大同董监事的人选「发生非常多的问题」,恐没能发挥董监事该有的监察功能

▲ 沈俊豪律师不认为,目前大同公司董监事会能发挥该有的监察功能(图/行动法庭提供)

经济部做出突破性解释 律师:为快速解决僵局

近年来,大同公司经营绩效不彰、弊案丛生,内部董事会更是争议不断。

不论是2017年或2020年的股东会,法律效力均遭质疑。2017年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大同公司一二审败诉,如今案子仍在最高法院审理中。而2020年6月30日股东会(简称630股东会)因剔除53.2%非公司派股东表决权,加上三百余黑衣人驻守股东会场,引发社会哗然。

经济部在7月9日驳回大同公司董事变更申请,并于8月12日宣布允许市场派股东依《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召开股东临时会。

沈俊豪律师解释,以往《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所谓董事会「不能」或「不为」召集股东会,通常是适用于:所有董事因转让持股,当然解任;所有的董事被法院假处分,无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只剩下一人,其他人重病或死亡,导致董事会开不成。

然而,在大同案若经济部采过往立场,依《公司法》第173条第1项,要求市场派先请求大同董事会召开股东会,很可能再次重演630股东会的状况。且股东会开完后,若有任一方再次争执股东会违法无效,将会陷入僵局。

因此,经济部认定本案适用《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就是不想要陷入这样的轮回」,毕竟630股东会所爆发的争议,已对台湾上市柜公司治理和外资投资信心带来「非常大的打击」,沈俊豪说道。

主管机关需要对于大家不认可的结果,在诉讼之外产生「立即的效果」,若打诉讼平均要4年4个月,等到案子打到最高法院,法院宣布股东会决议无效,已无实益。因此主管机关必须先做出突破的决定,快准地解决这场僵局。

▲ 沈俊豪律师认为,经济部认定大同案适用《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是为了在诉讼之外产生「立即的效果」。(图/行动法庭提供)

大同已无合法董事会 无法合法召集股东会

对于经济部让市场派依《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召开股东会的决定,林奕辰认为于法有据。

「不论是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大同董事会)都没办法再依法召开股东会。」在法律上,经济部在7月9日已驳回大同公司董事变更申请,指出大同公司剔除53.2%的表决权违法。换言之,「大同公司6月30日的股东会,根本就没选出新的董事。」

而2017年上任的既有董事会,董事长林郭文艳转让的持股已经超过半数,依《公司法》第197条规定,林郭文艳已「当然解任」。加上大同已宣示解除前任董事会委任关系,所以事实上也难以期待前任董事会行使职务。

因此大同公司已经没有合法的董事会,能召集合法的股东会,林奕辰律师笃定说。

▲ 律师林奕辰指出,目前大同董事会在事实和法律层面,均无法合法召开股东会。(图/行动法庭提供,以下亦同)

其他经营权争夺案例也适用?律师:经济部要检讨过去的解释

不过,对于经济部于大同案做出适用《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的解释,沈俊豪律师提醒,在法律上,一个解释不能只用于个案,法律必须是个通则

因此,经济部在大同案的解释,未来有无可能延伸到其他经营权争夺的案例?例如当公司董事长侵占公司资产、做假帐,能否主张董事长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不能期待他开董事会?

沈俊豪律师认为,未来经济部势必要检讨过去的解释,看要如何兼顾公平,让所有人都能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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