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医疗草案争议 各方担忧
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林金荣(左起)、台湾医药品法规学会常务理事陈鋕雄教授、前行政院卫生署署长杨志良、台湾医药品法规学会荣誉理事长萧美玲、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生医产业协同主持会计师游淑芬于「再生双法暨再生医疗产业趋势记者会」合影。图/资诚提供
行政院目前将《再生医疗法》及《再生医疗制剂条例》(合称再生双法)草案送入立法院进行逐条审查。在台湾再生医疗前景蓄势待发之际,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与台湾医药品法规学会于昨(20)日招开记者会,对草案条文中第11条第五项「得依公司法发起设立再生医疗生技医药公司」恐有违反租税公平之疑虑。
前行政院卫生署署长杨志良出席这场记者会时表示,医疗机构是财团法人性质,是公共财,本不应从商业考量,与商业化无关,其营运目的应该是治疗生命,提升病患医疗水准,绝不能容计核心医疗外包谋利,《再生医疗法》草案中的第11条第五项似乎是让医疗院所可以再私设公司行号,这就与整体医疗法精神有所违背,若医疗机构再去转投资设立再生医疗公司营运,实务上会把利润全转到私设公司。台湾医药品法规学会常务理事陈鋕雄也呼应表示,医疗机构具有公益性质,因而可享有各项租税减免,若又允许他们另设公司行号,违反租税公平原则。
台湾再生医疗产业将是未来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然而,行政院版再生医疗法草案缺乏全球GMP的标准作为立法标准,这引起了各方的担忧,考量再生双法对于台湾生技产业之影响甚钜,应针对整体产业、生技业者、医疗院所分别订定合适之管理制度,台湾再生医疗产业接轨国际,须注重细胞处理场域之品质规范。综观美国、欧盟、日本针对再生医疗,就细胞操作之执行,皆采用GMP、CGMP或PIC/S:GMP之规范。行政院版再生医疗法草案第11条第2项,就执行细胞操作并未明定应符合之具体品质规范,包括药品优良制造规范(GMP)及药品优良运销规范(GDP)等。呼吁政府须对此规定严格之要求,以保障病人权益,并使我国再生医疗品质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