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医疗双法草案 政院抢拍板

行政院25日通过卫福部拟具的「再生医疗法」及「再生医疗制剂条例」草案,医改会认为新草案仍有不足之处。图为台湾医疗改革基金会去年召开记者会。(本报资料照片)

行政院25日通过卫福部拟具的「再生医疗法」及「再生医疗制剂条例」草案,行政院长陈建仁指出,两法推出后,将加速再生医疗研发成果,扩大应用于临床医学,维护医疗迫切需求病人即时接受先进再生医疗的权益。

医改会认为新草案仍有不足之处,但对新草案删除原本最大争议的「初步疗效」及医疗机构可自行成立公司的争议内容,多持肯定,但也担心若逐条审查拖到520以后,新部长上任,恐怕变数又会更多。

根据行政院昨通过的「再生医疗法」,除了明定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前,应完成人体试验,订定相关奖励或补助外,也明定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应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且刊登相关广告时也须经事前审查。

再生医疗法也规定组织细胞须进行来源管理,明定应对提供者进行合适性判定,若是非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或刊登再生医疗广告,皆可处200万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锾。

针对「再生医疗制剂条例」,卫福部表示,该条例除要求再生医疗制剂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并经许可外,为顾及民众得及早使用再生医疗制剂权益,也以诊治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疾病,完成第二期临床试验等附加「附款」方式进行规范。

医改会执行长林雅惠表示,新版《再生医疗法》将原本最大争议的「初步疗效」删除,也要求所有再生技术都得进行人体试验,并要求循《特管办法》开放的治疗,「应」公开,持肯定,但草案未说清楚「定期公开」是多久公开一次,另新草案仍有不足之处。

林雅惠指出,例如第19条允许母亲为胎儿决定提供细胞,可能导致《姐姐的守护者》剧情在台湾上演。家长可能为了治疗老大,不断让老二成为捐赠人。另草案加强了违法广告的查缉,却缺乏对乱象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