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许可基因、细胞治疗产品! 再生医疗制剂管理草案拍板

▲再生医疗制剂管理条例草案说明。(图/卫福部提供)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行政院会18日通过卫生福利部拟具的「再生医疗制剂管理条例」草案,全案将进入立法院审议,未来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组织工程的再生医疗制剂将采有条件许可。卫福部次长何启功指出,希望草案立法通过后,能带动医疗生技发展,维护病人医疗权利

何启功指出,国际上再生医疗蓬勃发展,世界各国都有产品上市,因此为了照顾病人医疗需求以及产业发展,需要这个法规,也是经过很多场专家会议及说明会所拟定,未来将借由再生医疗制剂生命周期管理,订定有条件许可制度,维护病人接受治疗的权益,由药商主动来申请许可证

▲卫福部次长何启功。(图/记者赖于榛摄

赖清德在院会中也表示,因应国际间新兴生物科技蓬勃发展之趋势,且再生医疗为五加二产业中「生医产业创新推动方案重点之一,本法案之订定可促进再生医疗领域之发展,确保再生医疗制剂之品质、安全及有效性,维护病人治疗之权益。请卫福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草案共计16条,分为总则、查验登记、有条件许可、制造贩卖、上市后管理及行政处罚,条例所称再生医疗制剂,包含以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目的,对细胞加工制成者;二以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为目的,使人体内含有重组基因者;三、以移植、修复或重建人类之组织或器官为目的,对细胞加工而使之具有组织结构机能者。

应用范围部分,例如异体间质干细胞利用急性移植物对抗宿主反映,未来适用新法可一般核准上市;而自体骨骼肌纤维母细胞运用缺血性心脏病引起的严重衰竭,未来也适用新法,且将取得有条件期限许可。

另外,再生医疗制剂制造、输入许可证有效期间规范为五年,期满仍须继续制造、输入者,应于有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过五年。届期未申请或经否准展延者,原许可证失其效力,并由中央主管机关注销之。

何启功指出,规范期限部分,写了五年基本上都会给到五年,而国内药商若是技术不足,获得许可证后,可以从国外引进技术,有许可就可以募资设厂,真正生产产品之前也得符合制程管控-GTP、GMP等三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