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医疗法》删争议条文 违法医疗行为重罚2000万

图为民团、学界与前立法委员陈椒华去年针对《再生医疗法》召开记者会,呼吁执政党勿一意孤行,让政治凌驾病安与伦理。(本报资料照)

争议多时的《再生医疗法》,院版草案尚未出炉。行政院昨审查卫福部拟具的修正草案,要求再生技术的执行必须先经过人体试验,而开放「证实初步疗效」就能使用的捷径也去除;旧草案允许医疗机构在案量达一定规模下设立公司,过去被诟病有违医疗伦理,此次也去除。违法执行再生医疗者,罚则也提高10倍。卫福部长薛瑞元表示,修正版草案接下来将送院会,院会通过后,预计520前送入立法院。

去年政院版《再生医疗法》草案引发争议,除开放「证实初步疗效」的再生技术外,亦允许医疗机构成立公司、允许家长提供胎儿细胞,不限自用,且非医疗机构若执行再生医疗,最高仅罚200万元。其中,「初步疗效」条文被诟病是开放厂商走捷径,绕过完整临床试验就打在病人身上;成立公司则可能导致医院为盈利,要求病人接受高昂治疗,有违医疗伦理;家长帮胎儿决定提供细胞,不限自用,外界则担心出现细胞买卖,或上演台湾版《姐姐的守护者》;最高200万的罚则,也对业者不痛不痒。

薛瑞元表示,新版草案最大的不同在于要求所有再生技术都必须先经过人体实验,例外条件为恩慈疗法、特管办法已开放的项目,去除了「证实初步疗效」的内容。另外,也将医疗机构设立公司的内容去除,并加重惩罚,非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罚则从20~200万,提高至200~2000万,且设备、制剂也会被没收。

至于家长帮胎儿决定提供细胞等相关内容,此次则未去除。薛瑞元表示,昨日政院完成审查后,新版草案还得等待院会通过。在520以前,就会将政院版草案送入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