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3成被A走政府带头违法? 劳动部说要这样算劳工才不亏

台湾长期陷入长工时、低薪资窘境,让不少年轻人依靠加班费多赚取生活费。(示意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记者纪佳妘/台北报导

近期网路疯传现行的加班费计算方式,是以月薪除「30日」再除8小时,应扣除国定假日,并以实际工作天数(约为22天)作为计算,才是比较合理算法,目前美国大陆的加班费都是除以工作日的方式,因此有违反《劳动基准法》的精神,掀起网友正反两极的看法。

劳动部表示,按照现行《劳动基准法》规定全职劳工每周5日正常工时40小时外,应有2日的休息,1日为休息日、1日为例假,休息日及例假雇主应照给工资。换句话说,月薪制的全职劳工,每一日都有相对应的工资。以月薪除以30,推计平日1日工资,再除以8,得出「平日每小时工资额」,此计算方式符合规定且沿用多年。

▲网路疯传加班费被A走,不过劳动部说明,部份国家以「NO WORK NO PAY」为原则,与《劳基法》规定的例假与休假日给薪标准不同。(图/视觉中国CFP,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举例来说,全职劳工大多采按月计酬,若劳资双方约定月薪为3万6000元的劳工,惯例上即以之除以30,得出每日之工资为1200元,再除以8,即得出每小时工资为150元。此一金额用以作为计算加班费基础外,也同为请假扣薪(如事假普通伤病假)的依据。

劳动部进一步指出,美国和大陆加班费计算方式是以除工作日为计算,并没有所谓的休息日和例假日工资照给的规定,因此和《劳动基准法》明定例假与休息日给薪水不同,因此计算「每日的工资」与「每小时工资额」就会有所差异

版权声明:图片为版权照片,由CFP视觉中国供《ETtoday新闻云》专用,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未经CFP许可,不得部分全部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