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揭五大加班费NG样态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表示,民众经常询问的「公司可以规定加班只能换补休吗?」,劳工不论是在平日加班、或是在休息日出勤,雇主原则上应依 《劳基法》第24条规定给付加班费,只有在劳工有意愿选择补休、且经雇主同意者,才能依照《劳基法》第32条之1规定实施补休。也就是说,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劳工加班只能换取补休。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民众常发现「公司仅以本薪或底薪计算加班费」,黄维琛提醒,「工资」不是以本薪或底薪为限,只要劳工因为工作而获得的报酬,不论雇主以任何名义给与的经常性薪资,例如全勤奖金、交通津贴、伙食津贴、主管加给、夜班津贴等,均属「工资」之范畴,也因此在核计加班费的「平日每小时工资额」时,均应列入计算。

黄维琛指出,第三类是民众反映「雇主规定加班未满1小时不给加班费」,劳动部说明,雇主给付劳工工资应计算至分钟为止,至工作未满1小时之时间,仍可换算发给。

第四类是「雇主计算加班费时以1.33或1.66计给」,黄维琛强调,依照《劳基法》规定,加班费之乘数为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3分之一或3分之二以上,如果以1.33或1.66计算,等于少去了小数点后第三位,「一定会少算、就会违反法令」,过去也有因此受罚的案例,建议雇主可以用1.34或1.67计给。

第五类则是「雇主未依法给付休息日加班费」,黄维琛解释,依《劳基法》规定,雇主要求劳工在休息日出勤,其加班费应依休息日相关规定加给,「按日或按时计酬之劳工」也必须要遵守休息日的加班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