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带枪投靠违法吗?你签的竞业禁止条款不一定有效!?

▲许多工作都会要求签署「竞业禁止条款」。(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

萧启训律师岚川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于执业后深感法律知识仍未普及于一般民众,且网路资讯众多,一般民众也难以筛选过滤,故希望透过白话、浅显的法律文字,分享一些生活上常见的法律问题,使法律能够真正地贴近生活

竞业禁止条款怎样才会有效?

于每份劳雇契约内,几乎都会有「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即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期间,不得「带枪投靠」至相同或类似产业,以免削弱原公司本身的竞争力。而虽公司与员工约定此一条款,有其正当目的,但就员工的立场而言,其可能因而无法再寻觅其所擅长的工作类型,进而影响其工作权益。因此,为取得「公司竞争力」与「员工工作权」的平衡,于2015年12月16日,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即增订第9条之1,明订「竞业禁止条款」如要有效,则必须同时满足下列4个要件才可以,否则此一约定为「无效」,离职员工即不受到该条款之拘束:一、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指雇主希望受保护的营业利益是合法且正当的。二、员工可以接触到营业秘密既然「竞业禁止条款」的目的,是要避免员工「带枪投靠」敌营,则必须该员工有机会接触到公司的营业秘密才有其限制的必要。举例来说:一般负责公司例行清洁的员工,其职务内容并不会接触到公司的营业秘密,故纵使其跳槽到相同或相类产业,对原公司并不致产生太大影响,故雇主与其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可能因不满足此一要件而无效。至于何谓「营业秘密」?则规定在营业秘密法第2条,亦即,所谓的「营业秘密」应满足下列3个要件才算:(1)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之人所知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3)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竞业禁止条款」只在特定情况下才算是有效的,求职者可多加留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三、下列限制范围不得逾越合理范畴:(1)期间:限制期间不得逾越雇主所要保护营业秘密或技术资讯的生命周期,且最长不得超过2年,例如:科技业的产品生命周期可能即较其它产业短。(2)区域应以原雇主实际营业活动范围为限,例如:原雇主只有在台北市营业,却限制离职员工不得在「全台」从事相同或类似产业,此约定即可能有限制区域过广的问题。(3)职业活动范围限制范围应具体明确,且必须与员工原职业活动范围相同或类似。(4)就业对象限制就业对象亦应具体明确,且应以与原雇主之营业活动相同或类似,且以有竞争关系者为限。四、雇主应给予员工合理补偿因「竞业禁止条款」将使得离职员工,无法再凭借其长才寻觅合适工作,进而影响其生计,故规定雇主应特别给予员工合理补偿才可。至于雇主要给多少钱才算是「合理补偿」呢?对此,劳基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3规定,该补偿金不得低于员工离职时一个月平均工资的50%;又该补偿金之给付方式,雇主应在员工离职后一次性给付或按月给付。

结语

综上所述,若公司在劳雇契约有特别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应仔细审视该挑款是否有符合上列要件,可别让自己应有的工作权,平白被「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给捆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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