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录取非签不可 长荣航空要求到职先签「奴工条款」
长荣航空日前招募400名空服员,公司要求录取的员工须签署被称为「奴工条款」的《劳基法》第84-1条同意书,对此航空公司表示,航空业属于24小时运作的交通运输事业,长程越洋航线动辄飞行12小时,超过劳基法工时上限必须借由劳基法84-1条例外允许,因此才会要求员工签署同意书。
有报考者向媒体投诉,先前华航就是要求空服员签署《劳基法》第84-1条同意书,才会引发罢工,如今长荣却在招募公告要求录取者必须签署同意书才能上机,等同强迫签约非常不合理,对此劳动部官员表示,航空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妥,劳工前往应征若清楚这些资讯,可自行决定是否应征。
长荣航空也发表声明,目前签署的是新版84-1条工作契约书,已经依照桃园市政府劳动局的审核基准向当局报备,符合职业工会的诉求并无不妥,公司进一步强调,在召募时曾经主动告知新进员工必须签署这项同意书,提供有心报考的人士能够先行评估是否前来应征,届时也会针对新的空服员详尽说明签署条款的必要性,并且给予充分的审阅时间。
对此,桃园市空服员职业产业工会质疑,84-1条款虽然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但报考者为了得到工作几乎都会签署,空服员拿到契约书很难在应征审阅期看出是否具有问题,劳动部不应该将签署同意书的权利交给雇主与劳工,而是雇主与工会协商制定合适的版本之后,再让劳工签署,避免雇主单方面制定劳资条件让员工权益受损,导致罢工事件再次重演。
《劳基法》第30条明定劳工「正常工时」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至于「延长工时」部分,《劳基法》第32条规定除非经由工会同意,雇主不得延长工时,即便延长每日正常工时与延长工时不得超过12小时,延长工时1个月内不得超过46小时。「例假」部分依照第36条规定,劳工每7天至少要休息1天,其他特殊节庆根据第37条,纪念日、劳动节日和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日,劳工均应「休假」,不过上述规定在《劳基法》84-1条完全被排除。
《劳基法》第84-1条: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及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