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鲜人必看!求职必知「三大陷阱条款」 别傻傻签下去

文/雷皓明(律师吉他

职场新鲜契约注意事项

毕业即将来临,相信不少新鲜人正准备(或已开始)找工作了。许多契约的条款,可能跟你想像的不一样。律师针对「试用期」、「薪水福利」、「旋转门竞业)」三大常见议题给你简单的分析,让你在选择工作时得心应手,不让自己权益受损。

▲求职前要先搞懂这三大条款,保障自己的权益/示意图/CFP视觉中国版权声明:图片为版权照片,由CFP视觉中国供《ETtoday新闻云》专用,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未经CFP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载,违者必究!

一、 试用期相关条款

「试用期」在我国的劳基法虽然没有规定,但实务上通常认为「有效」。你去应征的工作如果约定有「试用期」,是合法的。

针对「试用期间有无上限」,我国劳动部认为,双方可自行约定「合理」之试用期,因此并没有明确限制。

至于试用期间的「薪资」、「年资」、「工时」等待遇,有些县市劳动局认为仍须遵守劳基法的最低保障,也就是不能滥用试用期来压榨劳工,例如最低工资法定假日、每日每周的工时上限,在试用期也都受法律保障。

不过,试用期的「解雇」,实务上的见解比较不一。有些县市的劳动局认为须遵守劳基法的规定,因此原则上要有「重大事由」才能解雇,并且事先通知,也需要给予「资遣费」;有些法院判决则认为,只要雇主不是「滥用权利」任意解雇,则雇主可以基于一般事由解雇。也就是说,「转正职」这件事情比较没有法律保障。

二、 薪水福利

在面试求职的时候,请一定要看清楚雇主给的薪资内容是由什么组成。

原则上,契约上有写清楚的薪资内容,才是最有保障的薪水;如果该工作用「抽佣」、「不定期奖金、福利」等充作广告时的薪资内容,又不包含在契约上的薪资范围内,则就有落空机会

举例来说,某工作广告标榜「薪水6万」,但契约上薪资栏只写着4万,意味着有一部分的「薪水」其实是由奖金或其他福利所填充,你可能就要多加留意。

至于「抽佣」、「绩效奖金」,尤其要注意契约上是否有「调整」的空间。常见一些劳动契约虽然约定了抽佣或绩效奖金,但却附加「公司保有调整之权利」,那么你的薪水其实又更没有保障了。例如公司可能调降抽佣的比例,甚至视公司获利调整,这一点就让你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

▲薪水福利一定要仔细看清楚/示意图/记者陈亭伃摄

三、 旋转门条款(竞业禁止条款)

所谓的旋转门条款,指的是禁止你在离职后在其他地方从事类似工作的约定。

依照劳动基准法第9条之1,我国认为旋转门条款是「合法」的,但应该符合几个条件

1. 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2. 劳工担任之职位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3. 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4. 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

另外,旋转门条款也有时间限制,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此雇主不能使用类似于「离职后,5年内禁止去竞争公司上班」的规定。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旋转门条款就「无效」,意味着雇主也不能反过来跟你要求赔偿。

举例来说,A工作契约说「离职后禁止于他处从事类似职务,否则应承担200万元违约金」,但却没有给予任何补偿,也没写清楚禁止时间、禁止范围,这个条款就是无效的。即便A之后去从事类似职务,原雇主也不能索赔违约金。

至于怎样叫合理?基本上,必须在「雇主利益」与「劳工利益」间取得平衡,不能让雇主丧失营业优势,也不能让劳工活不下去。

举例来说,在高等法院106年度劳上字38号民事判决中,旋转门条款约定「2年内禁止从事类似工作,按月发放原薪资15%之补偿金」,法官就认为太低了,因此判决该条款无效。

即便没有工作经验、不懂事,仍受到法律保障,不容雇主任意侵害。新鲜人需要努力、需要学习,但这些都建基在双方契约同意之下,千万不要让自己的权利睡着了!

职业│主题投稿 你也有不吐不快的工作奇葩事吗?现在来投稿,发泄负能量、还有机会成为驻站作家,下个主打星就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