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签「惜命条款」 非自然死亡要买屋

生活中心/台中报导

台中一名高中生租屋时,房东要求他加签「惜命条款」,也就是如果他之后在租屋处因为「非自然死亡」,让套房凶宅法定代理人要照价买回房屋。对此,不少民众认为,像是在签「生死状」。而消保官说,这种条款形同强迫买房,违反消费者保护法,是无效的。

一位柯姓高中生日前到台中市一中商圈租屋,房东在合约上加注「房客如在租屋处非自然死亡,让套房成凶宅,承租人监护人财产继承人必须连带赔偿,照价买下套房」。虽然他当时觉得怪怪的,但因为这间套房离学校近,屋况又新,租金合理,最后他还是签了。

后来经过打听,柯姓高中生才知道,在附近有一对情侣因吵架而纵火身亡,导致房价下跌,房东人人自危,为免碰到同样情况,所以加注「惜命条款」。

▼租屋还要签「生死状」?(图/资料照/东森新闻)

只是这个条款听在民众耳里心里不仅觉得毛毛的,感觉也不吉利。有民众表示,「要公平的一个方式,不是说到时候房客要买下来,房东漫天喊价都可以!」也有民众说,「这种合约我不会签,一定会经过一段时间,我们住了、适应了以后,才会再考虑下手。」

而台中市消保官陈柏菁表示,「这样是违反平等互惠原则的要求,在消保法规定,如果对待给付显著不相当,或者让消费者负担太重的赔偿责任,这个条款可能会在法院宣判为无效。」(新闻来源:东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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