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杀警案「2份精神鉴定报告」不同 台南高分检署关键攻防
▲铁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杀,郑嫌2份精神鉴定报告不同,成为判决是否有罪的关键因素之一。(图/记者林悦摄)
铁路警察李承翰被郑姓男子刺死,一审以郑男罹患失觉失调症判无罪,引起一片哗然,移审台南高分院,台南高分检署向高分院合议庭要求重新作精神鉴定,结果成大医院所作的精神鉴定报告与台中荣总嘉义分院所作精神鉴定报内容不同,郑男无罪与有罪之间,这份精神鉴定报告可能是关键因素之一。
铁路警察李承翰被郑姓男子刺死案,一审法官以55岁郑姓男子患有思觉失调症,案发当天是处于思觉失调症急性发病状态(四处陈情显露出被害妄想),被告妄想内容(有人要在他下车时以毒药加害于他)与犯案行为(杀害要求他下车的警察)之间有绝对关联,被告后来接受精神鉴定时智商只有76,采信鉴定人的意见认为被告行为时已因罹患精神疾病,导致其丧失辨识能力之免责要件而判处郑男无罪。但此一判决出来引起国内一片哗然,并引起社会大众极大民怨,纷纷质疑「杀警无罪」!
案移审台南高分院二审之后,台南高分检署检察官林志峰及被害家属都主张台中荣民医院嘉义分院替郑男所做的精神鉴定有问题,要求重新送鉴定,台南高分院合议庭另委送请成大医院重新精神鉴定,结果成大医院所作精神鉴定报告与台中荣总嘉义分院的精神鉴定报告不同。
据林志峰检官指出,先前嘉荣在鉴定报告中,明确指出郑姓被告患有思觉失调症,案发当天是处于思觉失调症急性发病状态,导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因此一审据以判决无罪,并谕令50万元具保;不过,成大医院的精神鉴定报告认为,被告行为时仅有精神障碍致辨识行为违法的能力「明显降低」,同时指该精神障碍系因被告自行停药所致,未来如继续服药即可有效控制,成医精神鉴定报告在法律面来看,被告仅得减轻其刑,而非免其罪。
林志峰表示,成医精神定报告认为被告没有反社会人格,但他持不同见解,仍将主张被告具有反社会人格来作法庭攻防。
据了解本案移审台南分院,于5月25日第1次召开准备程序庭时,林志峰检察官当庭即提出3篇补充理由书,并陆续又提出共6篇补充理由书,针对本案嘉义地院委托台中荣民总医院嘉义分院所做精神鉴定报告是否逾越医疗专业,违背最高法院历来之判决意旨,针对被告智商是否仅为76分、是否有辨识能力及控制能力,及是否有反社会性格,引经据典逐一提出论告理由书为论述,并声请台南高分院刑事庭调查证据。
台南高分检署并强调,对本案二审审判程序之法庭攻防必当竭尽所能,务求还死者李承翰公道,以告慰死者及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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