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清洁队员拿回收物助拾荒妇,构成犯罪吗?

新竹地院近日一则判决清洁队员资源回收物给拾荒妇变卖而被依贪污罪判刑,令人哗然。回收物到底是归谁所有?清洁队员犯了什么罪?(图/视觉中国CFP)

最近新竹地院一则清洁队员为帮助拾荒妇,将从新竹市东区家户搜集到的纸类、保特瓶、塑胶制品等资源回收物载往资源回收场变卖,且变卖所得完全归拾荒妇所有,竟以贪污罪共同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财物罪,分别判处二位清洁队员有期徒刑10月、9月,虽均谕知缓刑宣告,但因有褫夺公权宣告,因此该二位清洁队员工作不保(新闻参照:同情老妇送回收物换钱!2清洁队员好心被判贪污罪…最重10个月)。判决一出,各界哗然,焦点都集中在「帮助人还被判刑,是不是又是一则恐龙法官的判决」!

先撇开情绪面的指摘,回归到法律层面来分析这个判决有没有判错?仔细分析这个案子,其实争点只有二个。其一、资源回收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其二、清洁队员把资源回收物拿去变卖,有构成犯罪吗?第二个争点当然是以第一个争点为前提。

通常一个物品(通常是动产)脱离所有人持有,有出于自愿的,也有出于非自愿的。前者例如所有人抛弃所有物,后者例如被偷、被抢,或者所有人自己弄丢了。所有权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所有权人基于抛弃的意思,而丧失动产之占有,例如:将坏掉的雨伞丢掉,这个物品就变成「遗弃物」,已经是无主物,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先占的意思而取得,不会构成犯罪。

但如果物品是所有人自己弄丢了,所有权人并没有抛弃的意思,则要看这个弄丢的物品,所有权人知不知道它在什么地方。如果所有人知道物品仍在那里,那么这个物品并没有脱离原本所有人的支配管领范围,例如:去餐馆用餐,将雨伞放在餐馆,用餐完毕离开之后才惊觉,雨伞放在那边,则这个物品就成了「遗忘物」,当有人把这个物品拿走,就构成窃盗罪。

如果所有人已经忘记物品放在哪里,那么这个物品可以被认为已经脱离原本所有人的支配管领范围,例如:出门带着钱包搭公车目的地后想要购买东西,却发现钱包不见了,可是因为已经到过很多地方,忘了钱包掉落何处,这个钱包就是「遗失物」,可是原所有人并没有抛弃的意思,所以捡到它的人把它据为已有就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从上述分析来看,资源回收物到底是何物?一般人会把物品拿去资源回收,就社会上理性人的观点来看,应该是认为已经不要这个物品了,所有人这个举动应该被解读为「抛弃所有物」的意思,因此这个物品已经变成无主物,既不是「遗忘物」也不是「遗失物」,任何人都可以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清洁队员当然也不例外,所以清洁队员把它据为己有,根本不会构成犯罪。除非认为「东西抛弃后就归国家所有」,但翻遍中华民国现行法律,除了《国有财产法》第2条第2项、第19条及《国有财产法施行细则》第15条规定,未完成登记的土地应属于国有之土地(不动产),可以导出原土地所有人抛弃土地后,该土地就归国家所有外,在动产部分并没有找到这样的规定,所以在这个立论基础上,新竹地院的判决是有疑义的。

《贪污治罪条例》第第6条第1项第3款之「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财物罪」,系指因职务关系而持有私人所有物,而将持有的意思变成所有的意思,例如:公家机关向私人租用车辆,公务员将该车挪作私人使用或加以变卖;也就是该罪的成立,要先有一个「持有他人所有物的关系」存在。承上所述,资源回收物已经是无主物,清洁队员系因先占而取得资源回收物的所有权,清洁队员搜集这些东西,虽然系基于职务关系持有,但并没有一个「他人所有物的关系」。因此,并不该当于该条的构成要件

况且,若认为「东西抛弃后就归国家所有」,这个东西就变成「公有财物」,也是适用同条例第4条第1款的「侵占公有财物罪」,怎么也轮不到适用「侵占非公用私有财物罪」。但搜寻法务部廉政署的法令宣导,就类似案件都曾举例认为构成「侵占公有财物罪」,亦有举例认为构成「侵占非公用私有财物罪」,难怪一般民众怎么样也搞不清楚!

总之,助人为快乐之本,不违法又能助人的行为,应该给予鼓励,才能累积社会正面的能量。本件判决仅依据行为人的自白而作事实认定,就该事实如何构成「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财物罪」并未论述,应该还有争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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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花莲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