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可指挥侦办洪案? 最高检:无侦审权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针对洪家一再要求第三方侦办介入洪仲丘疑遭虐死案,更有媒体指最高检察署可依据「法院组织法规定出面指挥、协助军事检察机关办案,但最高检22日表示,检察总长仅就司法机关有审判权的案件予以指定,不得违反「军事审判法」规定,将洪案指定为特侦组职司案件。

▲洪仲丘疑遭虐死案最高检署无侦审权限。(图/本报资料照)

最高检察署指出,洪仲丘案依目前事证,除湮灭证据罪是「陆海空军刑法」及其特别法以外之罪,军法机关已函送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外,余均属现役军人涉犯陆海空军刑法相关罪嫌,依军事审判法规定,司法机关并无审判权

最高检表示,至于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案件,检察总长得依「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1第1项第3款规定,指定为最高检特别侦查组职司案件,但检察总长仅得就司法机关有审判权的案件予以指定,不得违反军事审判法规定,破坏军、司法审判制度将军法机关审判的案件,指定为特侦组职司的案件。

最高检指出,民国85年发生的「江国庆案」,监察院在民国99年6月移送最高检时,因涉案的反情报队员其中1人仍具现役军人身分,军法机关虽有审判权,但其他14人于发觉时,均已离职,不具现役军人身分,依军事审判法第5条第2项规定,军法机关并无审判权。

所以由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及台北、台中地检署检察官分别就现役军人及非现役军人部分侦查,而当时司法侦查作为,是为避免认定两歧,由检察总长积极统合军、司法机关侦办,所为处置,均符合法院组织法、军事审判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