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补休6个月没休完 拟改付加班费

劳动研拟,未来劳工上班日加班补休在6个月没休完,雇主将以时数给付劳工加班费。(图/资料照片)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很多雇主为省工资,都会与劳工协议补休,要是劳工来不及或没时间在该年度内休完,加班时数就等于奉送给公司,讨不回来,产生许多无效补休案例。劳动部昨(21)日首次举办学者专家劳基法修法研讨会,约有6~7位学者专家与会,其中,研拟未来若加班补休在6个月内尚未使用,雇主将要用时数给付加班费,杜绝「无效补休」。

劳动部劳动条件司刘传名表示,劳基法修法研讨会中,主要讨论修正法定正常工时,从两周84小时缩减至一周40小时,但工时缩短后,恐将影响雇主营运,因此也与学者讨论配套措施,包括延长工时有多一点空间弹性,以及加班补休制度调整

目前现行法令延长工时每月上限为46小时,因此,为配合缩短正常工时,其延长工时的上限研拟提高至54小时,刘传名也指出,由于缩短工时至1周40小时后,4周就会减少8小时,因此,为不影响资方营运,将加在延长工时的每月上限46小时,也就是拟54小时为主。

但刘传名也说,资方也有表示须再适度增加至60小时,且劳方也并未有极度反对,因此,目前以54~60小时之间来与劳资双方为讨论前提。此外,针对「加班补休的无效补休」问题也进行讨论,若未来延长工时加班后所填的补休,若劳工尚未休完,目前研拟期限约6个月,雇主就应以未休完的时数来给付劳工加班费。

举例来说,劳工于「上班日」加班4小时,若无法在6个月内补休完毕,就可依法领加班费,前2小时加班费按时薪加给3分之1、后2小时多3分之2,修法后全国670万劳工都可受惠。但至于「例休加班」则不在此范围,刘传名也表示,会在进行讨论是否加入。

劳动部长雄文强调,有关作法,只是公平地要求雇主把劳工休不完的补休「换回」原本的加班费,并未增加雇主负担。劳动部将尽速提出劳动基准法修正草案,进一步与劳雇团体、学者专家及各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研议,并循法制作业程序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