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商品代購 留意報稅門檻

近年来日圆不断贬值,产生在日本购买商品加上运费再换算成新台币,都还比在台湾一般店家售价便宜的独特经济现象,也促成个人从事代购业务愈来愈兴盛。从事代购的业者,应该要特别留意营业税以及所得税的各项税务议题,以免被国税局查获挨罚。

首先在营业税部分,从事代购的个人,每月销售货物或劳务达营业税起征点,就必须向住所或户籍所在地所辖稽征机关办理税籍登记。所谓达起征点,销售货物是达新台币8万元,销售劳务则是4万元。

而营业税的课征,又可进一步分析。若是每个月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上,而未达20万元者,就属于小规模营业人性质,这种情况下无须开立统一发票,而是由国税局查定销售额,并按季以1%税率开单课征营业税。

不过当每个月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就非属小规模营业人性质,此时应开立统一发票,并以两个月为一期,在奇数月15日之前,按5%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例如9、10月期营业税,就应在11月15日前申报缴纳。

除了营业税外,也要留意所得税部分,同样也可依照销售额来分析课税情况。

若代购业者每个月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上,而未达20万元的话,由于属小规模营利人性质,无须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税局会按营业税核定的营业额,推计个人的营利所得,由个人依法报缴综合所得税。

但若每个月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由于不属于小规模营业人性质,仍应先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但无须计算及缴纳应纳结算税额;其计算出的营利事业所得额,应由个人依法报缴综合所得税。

也就是说,每月销售额是否达20万元以上,影响之处在于是否需要办理营所税申报。

除了营业税、所得税课税问题,也要提醒,自今年1月1日起,代购业者若是以网路从事交易,其税籍登记项目新增「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及「会员帐号」,并应在网路销售网页及相关交易应用软体或程式清楚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等资料,以利课税资料之搜集。

财政部这项规定是在去年修正「税籍登记规则」等法规,希望强化网拍平台、业者资讯揭露,为方便消费者辨识卖方营业人相关资讯,有必要将这些资讯纳入营业人税籍登记应登记事项,并应在销售网页或软体明显位置,清楚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编,提升交易资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此外鉴于平台营业人以电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纪录等资讯,均属会计事项经过的证明,属交易相关原始凭证范围,应依规定保存及提示,因此修正相关法规。

提醒从事商品代购的相关业者,应自行检视当月代购商品的销售额是否达8万元,若已达到,应尽快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税籍登记及自动补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

(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黄彦宾口述,记者翁至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