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明年上路 境外资产传承需留意

KPMG安侯建业家族办公室近期举办「个人CFC下的家族财富传承策略思考」研讨会。

为顺应国际反避税趋势,防杜个人借由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成立未具实质营运活动的受控外国企业(CFC),将盈余保留不分配,规避我国纳税义务,政府在今年1月核定「个人CFC制度」,即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这对于以往个人持有境外资产者,将产生冲击。

KPMG安侯建业税务部门执业会计师叶建郎表示,一般家族企业较不以最终租税效益决定投资架构,但随着近年来政府因应国际趋势及提高竞争力下,积极增修相关税务法令,包括即将在明年上路的CFC制度的情况下,境外公司已成为投资架构里的负担,不再是最适架构,尤其在跨境投资的安排上,税负成本的影响更为显著,建议应尽早评估CFC制度及实质课税原则对财富传承的影响,以确保家业长青及家族永续。

「财富传承」向来是家族在作传承工作中最有形且最具体的一环,卓家立表示,许多人会运用一些工具来作规划,像是境内或境外的信托,就是很常被提到的方式。

所谓的信托,就是「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而这个委托人,就可以是有财产传承规划需求的人。

一般来说,信托有按照委托之人意旨来作财富安排的好处,但其在台湾实务上的运用,还是有一些限制。安侯法律所长暨主持律师卓家立指出,台湾信托法虽未对信托存续期间订有限制,单就法规制度来看,似未明文禁止信托永续存在,惟就实务操作面来说,信托业者顾虑信托期间过长可能导致信托未来运行上的风险及争议升高,且台湾国税局对于信托期间过长的信托常存有赋税课征疑义,故需依个案情况分别与信托业者及国税局沟通。

另外,以台湾信托制度来说,虽信托之成立生效不以登记为必要,但若以应登记或注册财产权为信托者,非经信托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卓家立提醒,倘若信托财产为不动产、有价证券、公司股权或债券,则外界就可能透过财产登记情况而得知家族信托的财产内容,相较于境外信托之保密性,台湾信托在这点上稍有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