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海外所得 留意申報規定

民众申报综合所得税时,若同一申报户取得非中华民国、香港以及澳门之所得合计逾100万元,且个人基本所得额合计逾670万元,根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应申报缴纳。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民众申报综合所得税时,若同一申报户取得非中华民国、香港以及澳门之所得合计逾100万元,且个人基本所得额合计逾670万元,根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应申报缴纳。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因海外所得非稽征机关可查询资料范围,民众如果向国内金融机构申购境外基金,由于基金注册地在境外,不论其配息或买卖所获之损益,皆属于海外所得。当投资人尚未收到金融机构通知已实现的海外所得,应主动向其查询年度所得明细,确认所得类别与金额,如实申报基本税额。

该局举例,王先生办理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只以稽征机关所得资料办理,综合所得净额4,729,801元并缴纳综合所得税1,062,320元。然而,经国税局查获王先生委托国内金融机构受理的投资境外基金,当年度总海外盈利所得为815元、海外利息所得966,388元,以及海外财产交易所得7,627,785元,加总共8,594,988元未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申报,并进一步缴纳税款。因此,不仅要补税262,637元【(综合所得净额+漏报海外所得-6,700,000元)*20%-自缴税款】,并依法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若有透过金融机构投资境外基金时,相同申报户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计数达100万元者,在结算申报时,要依规定一并填写「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民众应依税捐稽征法于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补报,并加计利息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