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的所得申报及扣缴

近年来,跨国企业因人力的调度,派遣其外籍员工至台湾国工作之情形相当普遍,所以台湾公司除了协助处理外籍员工的国外所得申报及扣缴之外,通常也会协助办理派驻在台外籍员工的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或代为支付所得税,使外籍员工能无后顾之忧。

一般而言,如果外籍员工在整个课税年度内居留在台湾合计不超过90天者,则只需就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扣缴,而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劳务报酬(境外所得),免视为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但累积居留时间超过90天者,其因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而自国外雇主所取得之劳务报酬,即应视为中民国来源所得,依规定合并计算当年所得总额申报纳税。若外籍员工居留时间满183天者,则应按居住者适用的规定计算其综合所得税并于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办理上年度之结算申报。在台湾申报截止日是不能申请展延。

外籍员工虽然被派来台湾工作,往往其个人房屋贷款及各项家用开支等却仍然留在原国家。故外国公司若将薪资全数改由台湾发放,对外籍员工而言可成为一项困恼。也因此许多外商公司为鼓励员工参加外派计划,同意将部分或全数薪资留在原国家发放。为因应这样的状况,财政部曾发布解释函说明:「外国公司经核准在我国境内投资,并派遣人员来台主持被投资公司之业务,该外籍职员应属被投资公司所雇用,其薪资亦由被投资公司所负担,则该项薪资虽由外国公司先行给付,惟实系垫付性质;国内被投资公司仍应于外国公司通知列帐时,依法扣缴所得税款」。实务上有外商公司在遵循上述解释令下,通报扣缴了外籍员工在海外所支领的所得。惟在5月申报外籍员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国税局要求检附海外所得证明时,却产生需另外向国税局解释及证明海外所得其实已在台湾通报扣缴的问题。倘若数字因汇兑关系有所误差或台湾公司会计人员忘记汇还海外总公司代垫薪资款作业等等,恐会导致纳税义务人有证明不完全的状况。在证明不完全的状况下,是可以产生税务风险,让同一笔所得被认列两次课税。

为避免发生不必要之风险,建议在规画外派人员计划时,除考量商业理由外亦宜将税务风险纳入考量,以建立和发展一个高效率的全球流动性战略,以解决国际人才流动的复杂挑战。(本文作者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