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企帮外商申报扣缴 5策略降低税负

针对可有效降低扣缴税负策略,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税务咨询服务协理叶柏良叶柏良认为有5种,包括主张非属我国来源所得、该笔所得我国无课税权、认定为扣缴范围外之所得、扣缴义务人不存在、降低所得额或扣缴率。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税务咨询服务执业会计师蔡雅萍进一步说明,若财政部解释函令有明确规定可认定非属我国来源所得应可认定免扣缴所得税,如委托国外律师在国外办理案件所给付之执行业务所得报酬,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依法免纳并免扣缴所得税。

针对策略二,蔡雅萍指出,若要主张该笔所得我国无课税权,则在符合条件下可申请主张该所得系属台湾与其他国家租税协定第7条规范之营业利润,应由外国提供服务公司之居住地国课税,适用对象为依他方缔约国核发居住者证明相关文件认定。然须提醒公司不应「滥用租税协定」,条件为交易是以取得所得税协定之利益为主要目的、所得之实质所有权人或实质享有经济利益人非为他方缔约国居住者,应不得享有所得税协定所提供之减税或免税利益。若有上述情况,则实务上有可能遭税局否准营业利润免税之适用。

针对策略三,可依据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各款所得者,予以免予扣缴,举例如第4条第1项第21款-权利金免税:台湾公司因引进新生产技术或产品,或因改进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经政府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者,给付外国事业之权利金及因建厂而支付外国事业之技术服务报酬适用该权利金所得免税。策略四,可主张扣缴义务人为个人或为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公司而免予扣缴。

至于策略五,蔡雅萍进一步分析公司若欲争取降低税负及有效税率,各式服务费用可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申请优惠扣缴率;另权利金及技术服务费可依租税协定规定之上限税率减低扣缴税款;亦或劳务报酬、租赁所得、营业利润等类别之所得申请减除上开收入之相关成本、费用再重行计算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