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居住证须缴全球税?李仁祥:境外所得额大的最好暂缓申领

台湾人赴陆所持证件纸本台胞证卡式台胞证再到现在新出了居住证。(图/翻摄自新华社

实习记者孙若蜜综合报导

中国大陆国务院16日宣布,9月1日起开放台湾民众申办大陆的居住证,以便利港澳台居民内地(大陆)学习、创业、就业和生产汉邦管理顾问公司李仁祥20日指出,有大额境外所得的台湾人申领居住证的话,恐要在大陆缴纳全球个人所得税,须注意税务风险建议暂缓申领。

李仁祥在提供给大陆台生群文件指出,中国大陆于2018年6月及8月分别发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 《个所税法草案》)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居住证办法》),现在仍然不确定申领居住证对台人在陆的税收居民身分认定是否将产生影响,会不会从而致招额外的税务负担。

▼国务院16日发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图/记者曾俊豪摄)

李仁祥强调近日媒体的报导讯息为他个人的推测,且进一步从以下4点予以解释。

首先,申领居住证的条件

住所为申领居住证的前提 《居住证办法》第二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居住证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办法》第八条规定,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 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因此,申领居住证后,相关的财产明细须向陆方申报

再者,从中国大陆的税法看:

有住所将构成《个所税法草案》中的税收居民 《个所税法草案》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 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所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以说,需要考量这个风险的,只有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超过183 天的在陆台人。

因此,申领居住证恐需在大陆缴纳全球个人所得税:

当台湾民众申领居住证时,代表在大陆境内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可能会构成 《个所税法草案》第一条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此,即属大陆的税收居民。

依该条文规定,未来领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是否会因此被要求就全球所得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疑义,这对于有大额境外所得的台人恐将招致更大的税务负担。

但这并未得到陆方回应,仍未能明确这样的推论是否就会是实际情况,又或者陆当局会出台其他相应规定来解决台人在陆的庞大税务负担。

综上所述,他建议:有大额境外所得的台湾同胞暂缓申领居住证

建议有大额境外所得的台湾同胞最好能暂缓申领居住证,待《个所税法草案》 正式立法通过并经税务机关确定居住证的申领不会构成税收居民时,再来决定是否申领居住证,当然如果未来将长期在大陆居住(指ㄧ年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83天的),心理上已做好成为大陆税收居民的准备的,可以忽略此提醒。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在大陆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上有详细说明,但目前仍未给出税务情况的相关讯息。(图/翻摄自大陆中央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