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抵国外已缴税款 无须提交使领馆验证

财政部将在近日核释,纳税义务人所得税法、所得基本税额条例遗产赠与税规定,扣抵其在国外已缴纳的相关税额时,若已提出国外税务机关发给的纳税凭证,可不需检附我国驻外单位的验证文件

现行纳税义务人若适用所得税法、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或与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有关就国外所得或财产并同课税时,其依国外税法已纳的所得税、遗产税或赠与税,可在规定限额的内,扣抵我国应纳税额,但应提出国外税务机关发给的纳税凭证,并经所在地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或其他经认许机构的验证,才准扣抵。

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宋秀玲表示,考量我国驻外馆处办理文书验证,只能以文件的形式效力予以证明,稽征机关仍须就纳税证明内所载事实内容实质审认,同时也参考其他国家对于相关规定的制定,因此基于税政简化及减少纳税依从成本,若纳税义务人欲扣抵上开相关税额,则可提出所得来源国或财产所在地国税务机关发给的纳税凭证,不需检附所在地我国使领馆或其他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机构的验证文件。

但若是稽征机关进行调查时,认为所提纳税凭证不足,如有需要,纳税义务人仍应备妥足资证明缴纳该境外所得税、遗产税或赠与税事实的文件,以供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