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间直接买卖未上市柜股票 仍须缴纳证交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规定,凡买卖有价证券,除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外,应依法征收证券交易税。至所称「有价证券」,指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公司发行之股票、公司债及经政府核准得公开募销之其他有价证券。
买卖「公司发行之股票」指买卖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经银行签证印制发行之实体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条之2规定公司所发行之股份已洽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机构登录之无实体股票,均属证券交易行为,应依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征收证券交易税;股票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让与受让人者,应由受让人(即买受人)于买卖交割当日依规定税率代征,并于代征次日向国库缴纳证券交易税。
举例说明,证券出卖人王先生于113年4月2日出售持有未上市(柜)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与张小姐,每股成交价格20元,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签证发行之实体股票,或是依公司法第161条之2规定发行之无实体股票,则甲公司股票即为证券交易税条例所称「有价证券」,王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属证券交易行为,张小姐应于买卖交割当日(113年4月2日)代征证券交易税税额600元(即每股成交价格20元*成交股数10,000股*税率3‰),并于次日(113年4月3日)填具缴款书向国库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