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利得 仍须缴税

HOYA BIT加密货币交易所创办人兼执行长彭云娴表示,目前台湾合法加密货币平台均已落实KYC(了解客户)、强化实名制,且中央银行、金管会定位为虚拟通货,如果交易有获利,会被认为是出售或交换财产及权利的所得。

虚拟货币交易需要以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课征所得税,即以交易价格减去成本价的获利,无论币种皆视为虚拟商品,若只是在平台上移转尚无须缴税,但若出金,依法就需要缴税。

彭云娴指出,报税重点在是否超过新台币50万元,若用户交易金额逾50万元,银行须主动申报;对计税而言,若使用台湾的合规交易所,交易所内会有完整的交易纪录,包含成本与交易时间等,调阅资料时也更容易;同时提醒民众,缴税前得先知道自己的虚拟货币收入是境外收入或境内收入。

境内外收入区分,以交易平台为标准,交易平台在海外就算海外收入,交易平台在境内就是境内收入;以出金管道为标准,转回台湾交易所出金为境内收入,从海外交易所电汇回台湾为海外收入。

虚拟货币交易损失也可抵税,在台湾合法交易所交易的亏损可列为综所税特别扣除额中的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额,但若在海外交易平台交易的损失,必须有交易平台提供相关资料,包含明确的交易成本与价格,且海外所得必须超过100万元以上、基本所得额高于670万元门槛,符合上述条件才能抵税,低于670万元则可直接免税。

币托集团提醒,国税局鼓励民众每年进行年度税务申报时,主动申报虚拟通货资产,若有处分获利时要申报税务;若有已实现虚拟通货财产交易损失,也享有特别扣除额,只需提供相关交易证明文件,填写特别扣除额的增修财产交易损失明细资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