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比特币募资小心被诈 虚拟货币交易该法制化

▲如比特币的虚拟货币法制化,可借由向金管会申请沙盒监督,排除现有规范束缚,透过大胆实验创新的金融科技找出问题,再来进行立法。(图/PAKUTASO)

以比特币(bitcoin)募资并遭检调以诈欺等罪锁定的案例,近来已有增加之趋势,金管会也不断呼吁大众,对于比特币投资,必须谨慎小心。只是对于日益兴起,甚至在未来可能取代法定货币的虚拟货币,该视为洪水猛兽,还是尽早法制化,是必须严肃面对的课题

关于如比特币之类的虚拟货币,其特征就是去中心化,即找不到任何发行的国家或机构,彰显网路时代自由化。而这种特性,亦使虚拟货币与传统信用卡或现正被大量使用的电子支付有所区别,因不管是信用卡或电子支付,都必须借由金融机构这个媒介才足以完成交易。而如比特币般的虚拟货币,也与网路游戏的虚拟货币有所不同,因于网路游戏仍必须以金钱购买点数,仍是以一般通货为交易工具。也因此,新型态的加码加密式的网路货币,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任何支付工具或者是通货,该如何为法律定性,势必成为问题。

就我国法制来说,对于货币的定义,于不同法领域的定义并不相同,其中刑法最为狭义。这是因刑法的伪造货币罪,保护对象仅限于国家所发行者,至于他国货币,就仅被认定是有价证券。但于民法领域,却承认以他国货币为计价单位,属于广义概念。不过,就虚拟货币来说,因属于网路的区块链(blockchain),就算对通货采取广义概念,恐也无法涵盖于此。

而如果虚拟货币并不能以通货视之,那是否为一商品服务呢?答案如果为是,则目前比特币之买卖,似乎就得课以5%的营业税,且若以之为募资,似就得受到《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的规范。只是虚拟货币的出现,乃是为支付工具而生,将之当成是商品,并课以营业税,似乎也会有双重课税的问题存在。

故虚拟货币于现今,就只能定性是有价证券,依据《证券交易法》,对于证券的募资、发行都得先经金管会核准;但目前的虚拟货币似乎并无申请之例,金管会亦未对此颁布有任何的命令,就使如比特币之招募,容易陷入违法,甚或被以诈欺罪诉追的困境现况

也因此,对于虚拟货币势必得尽速法制化。只是草创阶段该如何立法,显然也不容易。不过,在今年4月,正式施行的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或许是一个可以尝试之处。此条例即是一般所称的「沙盒」(sandbox)监督,借由向金管会申请以排除现有规范的束缚,来大胆实验创新的金融科技,从中找出问题,再来进行立法。或许,虚拟货币的法制化,就先从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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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