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建署开征100年期市区道路使用费

记者江羚瑜/台北报导

为了落实使用公有道路土地使用者付费原则,为了地方道路挹注养护财源,提升路面品质内政部于94年3月25日订定发布「市区道路使用费收费标准」,以统一市区道路使用费收费基准,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自95年起按年依规定办理开征作业

内政部营建署表示,道路使用费是采年度事后课征制,依市区道路使用费收费标准规定,使用市区道路土地的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设置管线设施者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直辖市及县市政府申报其于前一年度的已设置数量、使用期间及试算应缴费额,当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受理申报后,应于同年4月30日前审定费额,并以书面通知于同年5月31日前缴纳。

营建署表示,前开管线或设施包括电力电信、瓦斯、油气等公共管线,而大众捷运系统铁路设施与道路路线横交之接户民生管线及军警通信、邮筒消防公用电话亭、农田灌溉水利等具公众利益性质设施等则免征使用费。

依照内政部营建署统计的县市政府资料显示,101年度课征道路使用费约6亿元,较前一年度短收约1亿2千万元,主要是台中县市、台南县市与高雄市高雄县合并改制升格为直辖市后,现行计算方式无法反映原市、县地价落差所致,目前内政部已积极进行上揭标准研修作业,完成法制程序后,有效挹注地方道路养护财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