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部宣布4月四大税目 缴纳期限全面展延至5/31

财政部宣布,将于近日公告展延今年3-4月期(含按月申报的4月份营业税与4月份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申报及缴纳期间截止日,由5月17日延至31日。(本报资料照片)

本土新冠疫情延烧,为因应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提升双北警戒至第3级,实施全国性限制措施,财政部宣布,将于近日公告展延今年3-4月期(含按月申报的4月份)营业税与4月份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申报及缴纳期间截止日,由5月17日延至31日。

依《税捐稽征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税捐稽征机关可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

财政部先于5月7日公告,对于营业人或厂商负责人、主办会计人员或受委任办理申报的会计师记帐士、记帐及报税代理人受COVID-19疫情影响,于法定申报缴纳期间内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者,今年3-4月期(含按月申报之4月份)营业税与4月份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申报缴纳期限依税捐稽征法第10条规定展延至5月31日。

鉴于国内疫情升温,为降低群聚风险财部日前宣布设于北部地区国税局于疫情警戒第3级期间停止对外提供报税临柜服务,在考量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已宣布实施全国性限制措施,营业人或产制厂商的负责人、主办会计人员或受委任办理申报的会计师、记帐士、记帐及报税代理人虽无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情形,惟为配合上开防疫措施仍有无法于5月17日前完成3-4月期营业税与4月份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申报情形,为兼顾实情,将依《税捐稽征法》第10条规定,于近日公告全面延长上开税目所属月期的申报缴纳期间至5月31日;营业人及厂商应检送的相关附件资料也可以在月底以前寄交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