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丞仪/立法院应即弹劾马总统

文/黄丞仪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

马英九总统任内躁进的两岸政策,造成台湾政局动荡,率为有目共睹之事实。即便任期将届,坊间舆论莫不担心在最后几个月会有出人意表的举动。果不其然,马总统在民意支持度低荡谷底,下届总统大选即将展开之际,大举突破民间对于「看守总统」的期待,宣布即将于七日出访新加坡,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会面,「巩固两岸交流的既有成果」。

马总统基于个人历史使命意欲完成两岸领导人会面的破冰纪录,这是他的政治价值选择,可以理解。但是如同过去这几年,论者一而再、再而三的忠告提醒,总统并非个人,而是宪政机关,一举一动均须符合宪法规范要求。马总统应该记得,他在就职时,曾经依据宪法第四十八条宣誓:

「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遵守宪法,尽忠职务」这八个字,不是说假的。「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也不是虚晃一招。请问:总统可以秘密与对岸联系吗?总统可以未经任何宪政程序,就自行决定与对岸最高领导人见面吗?这是总统的私人出游行程吗?

宪法写得清清楚楚,立法院有议决「国家重要事项」之权,行政院也必须在行政院会议上将「应行提出于立法院之重要事项」,先行议决。虽然增修条文已经拿掉立法院不同意「重要政策」时可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的权力,但是第六十三条规定立法院可以「议决国家重要事项」的条文,并没有遭到冻结。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项发生,或施政方针变更时,行政院院长有关部会首长应向立法院院会提出报告,并备质询。」这里的报告和质询,绝不是像现在这样,总统已经决定好要出发了,日期也都订好了,行政院院长和总统府秘书长去立法院挨骂一下,死皮赖脸,就可以过关。

大法官在2001年处理陈水扁政府停建核四案时,曾经透过第五二O号解释再次肯认「针对所发生之重要事项或重要政策之改变,上开条文复课予行政院向立法院报告并备质询之义务」。而且大法官明确指示,如果不能透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各有关机关应循宪法现有机制为适当之处理」,例如行政院院长自行辞职、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若不信任案通过,行政院可以呈请总统解散国会。大法官说,这是「代议民主制度下解决重大政治冲突习见之途径」。

中华民国总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会面,这是一九四九年以来未曾有之政治变局,更是总统代表统治权所行使的高度政治行为。如果连属于低度政治行为的通商、通航,都需要依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九十五条:「应经立法院决议」,那么会引发庞大政治效应的两岸最高领导人政治性交往,难道不属于宪法规范层次的「国家重要事项」,因而应循宪法规定先由行政院于院会议决,再提出于立法院,寻求多数立法委员的支持,以符合民主政治的课责原理?

从目前已知的情势发展来看,总统并没有事先将此一「重要事项」交由行政院院会讨论、甚或议决(如果有,请公布会议记录)。国会的参与决策权更是形同虚设,所有行程都订好了,才叫行政院院长和总统府秘书长去立法院报告,简直视中华民国立法院为橡皮图章。这种情形在审查服贸协议时,就已经上演过一次,其结果就引发了占领立法院的大规模公民运动。但马总统丝毫不以为意,继续我行我素,再次将宪法当成具文,违反「国家重要事项」必须依循的宪法程序。

马总统这种恣意的政治行为,不但违反就职誓词所言「遵守宪法,尽忠职守」,更已达到应予弹劾的程度。依据增修条文第四条,只要过半数的立法委员提议,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可以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弹劾案。虽说大家对于现在的司法院大法官也不抱持任何期待,毕竟全数均为马总统所提名。但是,弹劾案的提出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政治警讯。在弹劾案审理期间,总统应该停止受弹劾之行为,以免发生不可回复的损害。大法官也可以透过所以,目前的关键就在于立法院是否能够即时提出弹劾案。

距离国会改选不到百日,国会议员是否能够代表台湾民意,就看此刻。如果要争取连任,立法委员应该充分反映民意,也不用听取行政院院长的报告了,反正都是敷衍,浪费时间。立法委员应迅速提出弹劾案,以示警讯。纵然部分国会议员不打算争取连任,台湾人民也可以在二个多月后,透过不分区的政党票,对国民党加以惩罚。马总统贪图一时快意,不只会为自己带来极高的政治风险,成为中华民国史上第一个遭弹劾解职的总统,恐怕也将彻底毁掉他曾经担任过党主席的中国国民党。这项「制裁」,不可谓不严厉。违背誓词,有此下场,足昭殷鉴

●作者黄丞仪,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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