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A运动彩券奖金 员工监守自盗最高处10年徒刑

▲由中国信托负责金流业务的「台湾运动彩券」自2014年1月开始经营期限将达10年。(图/东森新闻

记者刘康彦台北报导

为维护政府发行运彩公平性,并强化监管能力,以及受委托机构对内进行有效管理,立法院30日三读通过《运动彩券发行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发行机构及受委托机构,若未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确实执行,将处新台币2百万元以上,1千万元以下罚锾。

运彩在2011年爆发主管监守自盗弊案冲击运彩销售市场,导致盈余拨入运动发展基金数额减少,更影响弱势族群通路商销售。据《运彩发行条例》修正第1条规定,发行机构每年彩券盈余应达一定比例,未达成者,应补足盈余,以稳定运动发展基金来源。

此外,为加强控管发行机构及受委托机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除现行不得「购买、受让」运动彩券外,新增不得「兑领」一项。

同时新增第21条之1,发行机构及受委托机构员工,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不法利益,进而损害发行机构与受委托机构利益者,将处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千万元以上3千万元以下罚金;若结伙3人以上犯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2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罚金,较刑法342条背信罪更重,以收吓阻之效。

至于发行机构及受委托机构未来若发生涉及内控及管理重大违规事项,根据第22条修正,将处新台币150万以上750万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