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彩/台湾运彩仍用运彩条例 中职球员假球最重10年刑

记者王翔台北报导

第二届运彩在元旦上路命名台湾运彩,和教育部体育署的合约期限为10年,仍适用原本颁布的运彩发行条例,其中最重要是第21条规定,只要目前是投注标的中职一旦发生假球事件,将会受到刑法重罪处罚,这也是民国100年增修运彩条例最重要部分,并被视为政府扼止中职再发生假球案的最重手。

▲台湾运彩上路,仍完全适用运彩发行条例。(图/记者黄克翔摄)

条文民国100年1月开始实施,也是经过民国99年中职假球大案之后,政府决心以刑事罪严惩中职假球,将条文规范在运彩发行条例,颁布后3年未再爆发假球案,至今并未有人受罚。

体育署强调,运彩营运单位换成台湾运彩,但运彩发行条例规范并未改变,除了这条最重罚则,另外第13条规定运动彩券发行机构及受委托机构员工,不得购买或受让运动彩券,纳为投注标的之运动竞技赛事举办单位人员及参与赛事之相关队职员,均不得购买其所举办或参与赛事之运动彩券,因此同样适用于中职联盟和球队相关工作人员和队职员都不均能买运彩。

▲体育署长何卓飞(右)强调运彩发行条例继续适用台湾运彩,左为台湾运彩总经理林博泰。(图/记者黄克翔摄)

第21条规定以强暴、胁迫、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标的运动竞技赛事之公平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结伙三人以上犯前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金。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拥有球队经营权法人团体及其代表人管理人与相关从业人员,应主动配合检察司法警察机关调查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其有隐匿或抗拒,经查证属实者,处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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