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争脱序采预防性羁押吗?

吴景钦

反核民众抗争不断,并因占据重要交通要道致造成交通瘫痪之状况内政部不仅强调警察将采取更强势的作为,亦会将搜证资料交给检方,以向法院声请预防性羁押。只是采取此种羁押手段,是否真能防止脱序行为,不仅有疑问,更会引来违法违宪的批评。

羁押的目的,向来被认为仅限于保全被告证据,而不具有防止再犯与先行刑罚功能。惟就某些具有常习性犯罪者而言,若不能即时为拘禁,恐无法防止其再为犯罪,致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因此,在1997年,我国沿袭德国纳粹时代即存有的制度,而于刑事诉讼法增订第101条之1,即所谓预防性羁押。根据此条文第1项,针对某些再犯可能性高的犯罪,如放火、性侵害、窃盗、诈欺、恐吓公安等罪,检察官只要认为被告犯嫌重大,且有事实足认为有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即可向法院声请羁押。

所以,就近来的反核四抗争者路过或占据马路的行为,即可能触犯强制或恐吓危害安全罪,致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1第1项第4款,得为预防性羁押的案件范畴。惟关于有无反复实施同一犯罪的判断,向来就欠缺一定的衡量基准,此标准若趋于浮动,必会造成因检察官或法官而异的差别对待。甚且若大量使用此等羁押,不仅逾越羁押在确保被告就审与保全证据的目的,更可能使羁押成为一种先行刑罚。同时,一旦为再犯之虞的认定,则不啻是种有罪预断,致严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事实上,预防性羁押自立法以来,一直备受争议,而德国相类似的保安监禁(Sicherungsverwahrung),早已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宣告违宪,甚至欧洲人权法院亦指为侵害人权。所以,若想以预防性羁押来为防制抗争脱序的手段,不仅有违慎押原则,亦得面临违宪性的质疑。更何况,羁押乃有期间的限制,主事者若不想办法消除社会不满的情绪根源,此种拘禁手段也仅具有暂时性的防制作用,而非根本解决之道。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