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渣男喂毒性侵翘家女 青少年交友慎防恶狼陷阱

▲没有家庭温暖或与家人沟通不良的青少年翘家脱离家庭与学校保护,成为歹徒下手的目标,甚至沦入人肉市场。(图/视觉中国CFP)

日前新闻报导有一名21岁男子专找跷家少女搭讪,以提供吃、住等诱因,诱拐少女同住,再提供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无知少女吸食,等少女上瘾后,就要求少女支付毒品费用,如无法支付就性侵抵债,还要求貌美的少女卖淫还债,姿色平平者则加以凌虐、施以酷刑任由伤口溃烂之后,再逼少女到街头行乞以赚取金钱供其花用,该名男子则在一旁监看。

这样的新闻骇人听闻,令家中有青少年的父母忧心忡忡。现代社会中,家庭功能不佳的儿童及少年,因为得不到家庭温暖或者跟父母沟通不良而跷家或在外游荡的越来越多,少年跷家的同时往往也中辍学业,脱离了家庭及学校的监督及保护,就成了存心不良的歹徒利用网路交友或者随意搭讪下手的目标,甚至因此落入人肉市场。

为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范,以及防制儿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剥削,立法院于民国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并于106年1月1日施行,将「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之名称改为「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法条中的「性交易」更名为「性剥削」,明定凡是使儿童或少年行为有对价的性交或猥亵行为、利用儿童性交供人观览、拍摄制造儿童性交照片影片等其他物品,或是利用儿少从事坐台陪酒、涉及色情的伴游侍应工作,都属于儿少性剥削的行为。

报载中以提供毒品、凌虐等方式逼迫少女卖淫,除了论以刑法第240条、241条之诱使少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护权人之和诱罪或略诱罪之外,依据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3条第2项之意图营利,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行为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一千万元以下罚金。引诱他人施用第二级毒品、强制性交等行为,另构成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7条第2项引诱他人施用第二级毒品、刑法第221条第1项强制性交等罪,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遭到性侵的被害人未满14岁,则构成加重强制性交罪,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再重的刑罚,对于遭到性剥削或凌虐的被害人都已经无法平复其身心所受的巨创,往往个人、家庭及社会都要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如果在事情发生之前,周遭的人能够多一点关心,即时拉迷途的少年一把,是不是就可以避免憾事重演?(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作者,郭静文台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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