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彰化女检性骚案】通奸案调查被告性器官合理吗

▲彰化地检署检察官庄珂惠侦办通奸案件,被指控性骚扰。(图/翻摄自彰化地检署脸书

根据新闻报导,去年初因羁押问题杠上法官的彰化地检署检察官庄珂惠,在近期又爆出性骚扰疑云。通奸罪案件采集女嫌私密处时,要求其全身脱光,被指控性骚扰,最后虽获不起诉,但所涉侦查手法引起争议。

不是所有看起来像证据的都能调查

检察官、法官、律师为了要厘清案情,必须要搜集及调查许多证据,然而,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加上有些证据可能已经没有办法调查,或者证据可能没有办法证明任何事情,所以并不是所有看起来像「证据」的东西都能调查。

以目前实务见解来说,如要进行证据的调查,必须要该证据具有下面这些资格才行:

1.和待证事实之间具备关联性:简单地说,也就是要调查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例如:如果我们在小明杀害小华的案件中,声请调查美国总统川普家里的川普的内裤,就是不具备关联性的证据。

2.具有调查的必要性: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厘清有其必要性。举例来说,像是调查川普家中的川普内裤,对于厘清小明的杀人案件并没有帮助,因此也没有必要性。

3.声请调查的证据具有调查可能性:声请调查的证据必须有办法调查。举例来说,在小明杀害小华的案件中,找已死亡的小华来当证人,因为观落阴不被认为是有效的证据方法下,这就是没有调查可能性。

检察官进行勘验时仍符合调查证据的上述要件,不能恣意为之。本案中,庄检察官为了调查「已经发生」的通奸行为(亦即「性器接合」),是否有在「事发后」勘验女方性器官的必要性,仍有疑虑。

侦办通奸罪需要采集私密处?

虽然依据被告、共同被告证词的不同,检察官确实有调查被告身体特征的可能性,但即便符合这样的状况,也不代表可以恣意调查。

检察官调查被告的身体虽然可能具有证据调查的关联性,也具有调查可能性,但调查行为仍需要符合必要性要求。如果调查行为超出了调查必要性,就不能进行调查。

本案件中,检察官因为共同被告或被告自己的证词、相关事证而有必要对被告的身体隐私部位进行调查,以确认是否确实有「性器接合」的情况发生,但是「搓揉乳房」这样的手段,对于调查男女双方是否有「性器接合」的行为,在多数的情况下已经逾越了调查证据的必要性,而属于不合法的调查方式。

如果检察官在此的调查并不合法,搓揉乳房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是受刑法处罚的猥亵行为;加上检察官利用其检察官的职权,在对被告身体进行勘验时做出这样的猥亵行为,符合「利用权势」的要件,这样就会构成刑法第228条第2项的「利用权势猥亵罪」的犯罪。而「利用权势猥亵罪」属于非告诉乃论之罪,不需要被害人的告诉,检察官应该要主动进行调查!

彰化地检应该全员回避

虽然本案性骚扰部分已经不起诉处分确定,但应该要处理承办检察官可能触犯「利用权势猥亵罪」的行为,且必须要考虑到《刑事诉讼法》上的「回避」规定

本件是发生在彰化地检署辖区,原则上应由彰化地检署管辖,但彰化地检署检察官所要侦办的对象是同为彰化地检署检察官的「自己人」,虽然只是同事关系,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条各款规定的应回避事由,但实在很难要求检察官在侦办自己同事的案件时,能够不顾旧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第1项准同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案件状况未必符合同法第17条应该自行回避之情形,但如果有事实足以认为检察官在执行职务时有偏颇的可能性,当事人就可以声请检察官回避。不过通常是被告依此规定声请检察官回避,可是如果是彰化地检署来侦办庄检察官可能涉及的利用权势猥亵罪,身为被告的庄检察官未必会声请回避。

为避免这类伤害司法信赖度的状况发生,也为了让民众对于司法更有信心,在此呼吁彰化地检署检察长应该要将本案件交给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由高检署检察长依据检察一体的原则发挥其职权,将案件移转给其他地检署来侦办,才是正确的处理之道。(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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