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银妻偷3千公款入监服刑 夫诉离获准
苏姓男子妻3年前从事卖场收银员工作时,监守自盗3千元,遭法院判刑7个月须入监服刑,苏男即依此向法院诉请离婚,最高法院经审理后,依民法夫妻一方因故意犯罪而判刑逾6月确定者,另一方可向法院诉请离婚,判2人离婚定谳。
吕姓女子3年前在台北市某大卖场担任收银员工作,涉嫌监守自盗收银机内3千多元现金,遭公司发现并报警处理,最后吕女被法院依业务侵占罪判刑7个月确定,须入监服刑。
但吕女对此事却一直隐瞒苏姓丈夫,直到去年警察找上门逮捕她,苏男才知此事,吕女发监执行期间,苏男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并向法院指诉吕女曾对婆婆咆哮,且殴打他与前妻所生子女。
吕女则是向庭上反驳,因为和丈夫收入不足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她迫于现实才铤而走险监守自盗侵占公款,且她入监服刑时苏男不仅不曾曾探视,反而罔顾夫妻情分诉请离婚,有失厚道。
全案在一、二审时均判2人离婚,吕女上诉到最高法院审理后,仍维持台湾高等法院认定,根据民法规定,夫妻一方因故意犯罪而判刑逾6月确定者,另一方可向法院诉请离婚,因此判2人离婚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