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情侣拍裸胸、下体照留念 结果她老爸看到气炸了!

▲谈恋爱拍裸照,被女生爸爸发现。(图/达志示意图

社会中心高雄报导

一对小情侣透过脸书认识进而交往,男生小明女友小玉(皆为化名)的房间内,竟用手机拍下女友下体的私密照片2张,还有1张裸露胸部照片,再用脸书讯息传给女友留念。不料,小玉爸爸偶然发现女儿私密照,看到气炸立刻提告!桥头地院近日将小明依犯拍摄少年为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处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

据判决书提到,小明在房间内以手指拨开女友下体,并用手机拍下2张,并拍摄裸露胸部照片1张,事后,把照片透过脸书讯息功能传给女生留念。结果小玉父亲家里使用电脑时,无意间发现女儿被拍私密照,经逼问后,全案因此曝光

而小明在警询侦讯及桥头地院审理时坦承拍下这些照片。法官审酌他明知女友是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少女心智判断能力均未臻成熟,并无完全性自主决定能力,竟仍做出猥亵行为,虽然未加以散布私密照,但仍创造外流风险考量2人为男女朋友关系,也未违反对方意愿,并已删除数位照片档案,因此量处徒刑6月,全案仍可上诉。

依据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而刑法第227条第4项则是规定,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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