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撞人或被撞须等警察来以免揹上肇逃罪

▲发生车祸时,即使倒楣无辜被撞,只要未留在现场帮忙救护、报警对方又受伤,就会被认为成立肇事逃逸罪!(图/达志影像示意图

报载宜兰地方法院某张姓法官于106年1月间驾车经过宜兰市区一处路口,见路口号志绿灯开车通过,却遭一名少年骑车闯红灯撞上,该少年和乘客均有受伤,张姓法官于车祸后未下车处理,驶离现场10分钟后返回向员警自首。车祸后来和解,但该法官还是被以肇事致人伤害逃逸罪判处有期徒刑8月,缓刑2年,并应在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库支付5万元。

台湾车祸事故频传,以笔者服务的桃园地检署而言,每月每个检察官均会收到数件车祸案件,而谈到肇事逃逸,多数人联想到的可能是肇事者造成重大伤亡后,并未留在现场而逃逸的可恶行径,对于这样的人施以重罚也理所当然。于是在发生几次重大车祸逃逸案件并引发强大民怨后,刑法肇事遗弃罪就被从6月以上有期徒刑拉高刑度修正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然而,看似合理的修法,却成为一般人可能一不小心就身陷囹圄的恐怖重罪

刑法第184条肇事遗弃罪的立法理由「为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少被害人之死伤,促使驾驶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特增设本条关于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之处罚规定」,可知订立肇事逃逸罪的目的是要避免伤亡发生,课以肇事者救护伤者义务,因此只要客观行为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伤而逃逸,主观上行为人对致人死伤之事实有所认识,并进而决意擅自逃离现场,就会成立。所以,「肇事」并不以对该车祸之发生有过失为要件,这向来也是司法实务的见解。换句话说,发生车祸时,即使倒楣无辜被撞,只要未留在现场帮忙救护、报警,对方又受伤,就会被认为成立肇事逃逸罪!

实务上常见的肇事逃逸情形,并非如大家所想像的均是重大车祸,更多的是小擦伤、小碰撞。有些人认为对方无大碍就自行离去;有些人是初次发生车祸,不知该如何处理而离开现场;更有些人认为是对方过失,即使对方受伤也不干自己的事而离开;而有些人因急着处理其他事务因酒驾担心遭警查获而离去……,却不知肇事逃逸罪责实比酒驾罪重了许多!

曾有自小客车驾驶被无照的少年骑士碰撞,因担心报警会害少年被开罚,所以表明不追究车损后直接离去,却不知这好心换来的是肇事逃逸刑责及对方的勒索!

以桃园地检署为例,106年全年新收肇事逃逸案件就有137件,而整年度遭提起公诉案件更有247件(含106年之前所收肇事逃逸案件)!就如案例中的张姓法官因对方闯红灯而发生车祸,虽然鉴定结果认为法官无过失,但仍因擅离现场而遭判有期徒刑8月!即使获得缓刑,还得另外缴纳公益捐,实在得不偿失!

因此,发生车祸时,不管自己是否有责任、有过失,务必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协助通报救护车进行救护,即使因伤势轻微或当下只有车损,两方都无意愿报警,也要留下姓名、电话等联络方式,并书写切结书、录音录影存证,以证明自己并无逃逸犯意,才能保障自己权益。(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作者王龄梓,桃园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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