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设艺人条款! 医美广告大转弯:体验者均能代言

▲不再设艺人条款!医美广告大转弯体验者均能代言。图为KID代言医美诊所资料照。(图/记者一中摄)

记者严云岑台北报导

卫福部9月底自行公告修正医疗广告命令,限制刊登术前术后对比照及艺人照片,引起医美业者及艺人强烈反弹。卫福部医事司今(13)日与各大医学会消费者代表进行协调会议,得出初步共识,除了将代言部分放宽至「亲身体验」的所有族群外,更允许将术前术后照刊登在官网上。司长石崇良承认,先前的公告有些地方文字不周,会就今日共识进行修正,最快一周内重新公告。

石崇良说,新版公告中会将「艺人」的文字拿掉,未来不分公众人物素人,只要「亲身体验」,且将照片授权医疗院所使用,便可成为广告的代言对象

不过,在广告中须注明手术时间类别副作用也要一并交代。医事司会针对刊登人像的医疗广告抽查就医纪录,一旦查获作假,将依违反《医疗法》,对医事机构或广告刊播业处5~25万元的罚锾。

▲医事司司长石崇良。(图/资料照/记者严云岑摄)

另一项医疗广告争议点为禁止刊登「术前术后对比照」,过去还有医美学会连署反对。石崇良下午接受电访时表示,「大家都误解广告的意思」,因为根据《医疗法》第87条规定,官网可以刊出服务内容资讯、预约时间以及医疗等健康知识,术前术后照片适用于诊疗说明,民众也可以在此看到术前术后的皮肤反应卫教资料。因此,业者在官网上刊登,并无不法。

「我没有这个需求,你硬塞给我的,才叫广告。」石崇良强调,术前术后对比照如果在街道公车看板上出现的话,就是一种「强迫刺激」,但如果只刊登在官网上,浏览对象就限缩于有需求的民众。若遇在公共场合刊登广告,则不得放上术前术后照片,但业者可使用QR Code,让民众自行扫描查询。

石崇良说,刊登在官网的照片,一定要得到病人同意使用,且符合个资法的揭露原则,绝对不能张冠李戴。他说,今日会议中,也有讨论到将刊登不实广告且情节严重者,依《医师法》第18条移付惩戒,最重可撤销执照,但目前尚未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