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不设限 消基会吁睁大眼

医改会执行长林雅惠认为,医疗广告若属于美容行为,本就不应过度套用《医疗法》来规范。图为市区内随处可见医美诊所的广告。示意图与新闻事件无关。(本报资料照片)

宪法法庭昨判决,《医疗法》中禁止医师刊登医疗广告的内容,违反《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外界关注,该判决是否会导致医疗纠纷增多?消基会指出,医纠问题不仅是广告手段,更在于政府对宣称疗效、虚伪不实的广告内容查缉不力,这些问题早就普遍存在,所以,判决出炉后,广告来源增多,民众更须慎选医师、医院,不能完全相信医疗广告。

医美诊所医师黄仲立8年前发文,遭卫生局认为属「医疗广告」,违反《医疗法》,挨罚5万,不满而申请释宪。

消基会董事长吴荣达说,夸大、虚伪不实的广告容易造成医疗纠纷,这样的问题存在已久,原因在于主管机关查缉力道不足。不只是医疗行为,就连化妆品、食品等,宣称疗效的广告都有一堆,医师自行刊登的广告反而并不普遍,他甚至曾听闻有健康食品宣称能让无法走路的人跑起来,这些问题才是政府必须用力处理的。

吴荣达指出,夸大不实广告的查缉,中央责任在指挥、监督,地方政府则负责执行,但目前地方政府不论是预算、人力都远远不足。违规广告就如同违章建筑,普遍存在,但能去拆的人很有限,政府不可能派人24小时去盯、去开罚单,必须提高预算规模,才能解决问题。对于宪法法庭判决结果,民众必须审慎考量医师刊登广告的真实性,勿完全相信,也应慎选医师、医院,保障自身权益。

医改会执行长林雅惠表示,医美具有特殊性,民众有可能是因为疾病而接受治疗,也可能因为觉得自己长得丑而接受服务,但「丑」并不是疾病,也不具迫切的需要。对于医疗广告应区分到底是属于医疗行为,还是美容行为;如属医疗行为,因与疾病有关,的确有管理的必要,若属于美容行为,则偏向商业行为,本就不应过度套用《医疗法》来规范。

近年来,国内医美纠纷多,许多民众接受服务后,感觉效果不如预期,而这些纠纷的来源一方面是医病沟通不良,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广告不实。林雅惠提醒,民众与医师本来就具有专业知识的落差,政府应严惩夸大不实的广告,才能保障民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