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再生医疗法》不足 消基会:还需加上3项前提

图为台大医院细胞治疗中心。(本报资料照片)

政院25日公布再生双法草案,其中争议较大的《再生医疗法》虽挪去了重要争议条文,但仍有不足之处。消基会董事长吴荣达认为,当母亲及监护人为胎儿、无行为能力之人做出提供细胞的决定时,必须加上「有必要性、不影响安全性、不得为交易标的」的前提,才能避免成为敛财工具。在病人保障方面,草案仅规定「重大伤害或死亡」才有救济,建议改为「伤病或死亡」。至于不肖业者的惩罚,此次虽加强了部分违规事项的罚则,但对于有关病人安全的细胞操作,罚则仍仅20~200万,建议比照非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的罚锾,提高至200~2000万。

新版《再生医疗法》草案25日出炉,将原本最大争议的「初步疗效」删除,要求所有再生技术都得进行人体试验,仅恩慈疗法、《特管办法》已开放的项目例外。与此同时,要求主管机关定期公开品质资讯,另也删除了医疗机构在达到一定案量后可自行成立公司的内容。

吴荣达对新草案删除了重大争议条文表示肯定,但仍有条文有疑虑。虽然新草案要求再生技术接受人体试验,但「人体试验」和「临床试验」并不一样,前者较宽松,有更多的解释空间,必须慎重以对,定义应更明确;另包括第6条设立财团法人执行细胞保存、第12条委托机构核准再生技术、第14条委托机构查核医疗机构,受委托者的资格、条件都应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而第15条,执行再生医疗前,也应将「治疗程序」告知病人。第17、18条,确保细胞来源的「合适性」也应明确定义;

值得关注的一大争议是,根据草案第19条,细胞的提供,母亲可为胎儿做决定、监护人可帮无行为能力者做决定。吴荣达指出,这些对象没办法表达自己的意思,恐会成为他人的敛财工具。再者,第20条规范,取得同意前需告知取细胞过程中的补偿、衍生的利益,他也担心出现细胞买卖的问题。

有鉴于此,吴荣达呼吁更慎重地看待草案第19条,应在第2、第3项,加上「有必要性、不影响安全性的情况之下,而且不得为交易标的」的规范;而第20条中,需告知补偿、衍生的利益,也应将胎儿、无行为能力者排除在外。

病人接受再生医疗,若有不良反应,导致重大伤害或死亡,草案27条订有救济措施。对此,吴荣达指出,「难道一般伤害不需要救济?」,这项条文不够周全,建议改为「伤病或死亡」,而救济措施「得」以投保相关责任险为之,也应改为「应并」以投保相关责任保险为之,对病人的保障才足够;

另外,草案第14条规定,医疗机构进行细胞培养、处理及保存等细胞操作,应在主管机关查核、许可后才能执行,且需遵守中央的操作方法、管制措施等。若违反操作规定,可依29条处以20~200万罚锾。吴荣达认为,胞操作关乎病人的安全,罚则应比照28条,提升至200~2000万,才能让不肖业者有感;至于第30~32条,包含医疗机构未经核准执行再生技术、未定期保存资料、细胞操作人员未受训、执行再生医疗未取得同意书等事项,仅开罚5万到100万之间,应加重罚锾至最低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