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士告副厂车灯 消基会吁「开放维修免责」

消基会认为,副厂零件应在合理保护专利期限之后,开放「维修免责条款」方能兼顾汽车大厂利益,又能兼顾保护消费者合理权益。(消基会提供/林良齐台北传真)

宾士控告国内车灯大厂设计侵权,引发「专利权」和「合理消费权益」拉扯,消基会认为,副厂零件应在合理保护专利期限之后,开放「维修免责条款」方能兼顾汽车大厂利益,又能兼顾保护消费者合理权益。

消基会表示,如果世界各国汽车大厂,把原厂汽车上所有的零配件在世界各国全部申请专利权的保护,任何未经汽车原厂同意生产相同零配件的副厂,就会构成侵害汽车原厂的专利权,久之市面上恐不会再有副厂的零件存在,若维修零件被原厂垄断,市面上恐再也没有副厂的零件供消费者选择,修车时也只能以较高费用向原厂购买零配件与维修服务,对消费者而言,无异于不能自由选择想要消费的产品与自由。

消基会说,此问题在欧美各国也已经讨论了许久,欧盟经过长年研究,在《欧盟设计法》内增加「维修免责条款」,把副厂在维修汽车的目的以恢复其原有外观范围内,生产与原厂相同的零件排除在侵犯原厂零配件之专利权效力外,有了维修免责条款,副厂就可以生产取代原厂的维修零件、维修厂可以副厂零件进行维修服务,而不用面对侵害专利权的问题。

消基会指出,国外各国已经纷纷在往合理的「维修免责」方向倾斜,以兼顾原厂和消费者权益,反观国内主管机关反而靠向原厂或根本默不做声,任由原厂和消费者权益拉扯,这实在有失主管机关的权责和应有的担当。

消基会主张,专利权是因法律而定的专有权利,只应享有其一定的权限范围,不能造成专制,形成「霸王条款」,妨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呼吁我国也应该限制汽车原厂的专利权或是透过「消费者保护法」增订「维修免责」相关条款,给予副厂业者生存的空间,让消费者购入的车辆在一定期间后有副厂零件可供选择,以免一辈子被原厂汽车业者绑架,方是消费者的合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