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比特犬攻击】遛狗未尽责,违反《动保法》也有刑责
▲近日发生多起比特犬攻击事件,造成路人或其他犬只死伤,农委会因此规划禁止比特犬及其混种犬输出入及饲养繁殖。(图/视觉中国)
根据新闻报导,近日台北市花博园区发生一起比特犬攻击事件,起因是比特犬的饲主并未依规定牵绳,导致比特犬咬死其他饲主所养的贵宾犬。比特犬饲主被台北市动物保护处依法裁处罚锾,而除了行政罚外,饲主可能会有刑事责任。
没管好狗可能造成伤害罪
2019年也曾发生过比特犬攻击狐狸犬案件,狐狸犬的饲主为保护爱犬造成手臂多处遭到比特犬咬伤,手指甚至被狗咬到骨折,因此比特犬饲主被士林地院依「过失伤害罪」判处拘役35天,可易科罚金。
宠物虽然有生命,但是在法律上,宠物只能算是「物」的一种,跟持有的其他财产一样。当宠物被别人弄伤、弄死的话,在《刑法》上也只能算是「毁损」。不过《刑法》的毁损罪并没有处罚「过失犯」,若宠物是因过失而造成死伤,还是只能从《民法》进行求偿。
我国《民法》对于动物所产生的侵权行为也有特别规定在第190条,明定损害赔偿责任由动物之占有人负担,但如果已经尽到管理的责任仍无法避免损害发生,便无需负赔偿义务。此外,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挑动才造成动物的侵权行为,动物之占有人虽然仍需对受害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占有人还可以另外向「第三人」求偿。
宠物由于是「物」,所以宠物的行为算是饲主手足之延伸,所造成的结果必须由饲主承担。例如因疏失导致自己所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就会犯下「过失伤害罪」;换言之,若是有意的驱使狗去攻击人或是有「就算有人被咬也无所谓」的不确定故意时,就会成立故意犯。
农委会拟禁比特犬之输出入及繁殖
不论饲养的是何种宠物,饲主都有防止其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的义务(《动保法》第7条)。不过针对具有攻击性的宠物,《动保法》第20条规定,应由成年人伴同,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农委会所公告具有攻击性的犬只种类共有6种,分别是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纽波利顿犬、阿根廷度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而防护措施指的是:1.应有成年人伴同;2.系1.5公尺之炼绳;3.犬只配戴散热透气面罩。如果饲主未尽到责任,则会被裁处3万以上、15万元以下之罚锾。
比特犬攻击事件时有所闻,今年发生的次数比往年增加不少,农委会畜牧处因此规划禁止比特犬及其混种犬输出入及饲养繁殖,最快于9月底就会预告。也就是说,将来在公告后,台湾的比特犬数量就不会再增加了,而在农委会公告禁止之后的比特犬饲主则应要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如台北市动保处)备查,才可以继续饲养。
此类案件之所以一再发生,与其源自于犬只的攻击性,实际上应该归究于饲主的侥幸心态及未善尽管理责任所致。既然养了宠物,除了照顾好牠的生活与健康,更应该要对牠的行为做好管理,而非放任牠随便行动,这才能算是对一条生命真正的负责。(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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