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妈妈/消费纠纷之首 「搬」液晶电视真的没有这么难

▲使用「液晶电视盒」作为搬运时的防护,能有效防护贵重的液晶电视。(图/崔妈妈基金会提供)

图文/崔妈妈基金会

台中市李姓妇人,因为工作关系举家由台中搬迁至台北,找了搬家公司估价后签妥搬家货运定型化契约,搬运服务完成后即开始新居打扫及物品的摆设与陈列隔天请第四台业者装置设备后,打开液晶电视却发现面板上有一个明显撞击痕迹导致面板无法使用,立刻致电给搬家公司告知液晶电视状况,同时也请原厂到府评估面板检修费用新台币16,800元。

事发三天后,李姓妇人致电到消费者保护团体「崔妈妈基金会」寻求协助,李姓妇人表示搬运当天因为需留在搬家现场,仅看到搬家业者使用透明胶膜包覆液晶电视作为防护,认定因为液晶电视的包装防护不良才导致长途运送造成损坏而请求搬运业者赔偿。

搬运业者回应46吋液晶电视从壁挂式客户自行拆卸放置在沙发上,搬家师傅们随即以被毯包覆防护接着以胶膜捆绑,以免长途搬运过程徒生意外而造成双方损失,在载运叠车时也有特别留意将液晶电视放置于车子最里边靠墙面紧接着放置床垫保护,在车子墙面及床垫中间似乎不太可能造成如客户拍摄的单一点撞击图样。但该搬家公司业者表示,当天搬运服务状况已无从可考,为不浪费时间资源希望可以尽快解决纷争,愿意赔偿王姓妇人全额修缮费用。

崔妈妈基金会法律志工朱俊颖律师表示,搬运过程发生损坏,在理赔协商上很容易产生纠纷与双方认定不一的状况。以上述个案来看,若业者无法举证损坏是因不可抗力或运送物之性质托运人之过失者,若是因搬运过程造成物品损坏,就应负责而协助修缮;亦即,搬家业者应以修缮回复原状原则,但是若是修缮费用高于物品折旧后之现值,则以折旧后之现值为理赔标准。

再者,若是李姓妇人与搬家业者所签定的「搬家货运定型化契约」属于定型化契约的一种,内容部分若有过度减轻业者赔偿义务之嫌,则该「搬家货运定型化契约」需参酌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及第12条及民法第247条之1第1款规定,则该部份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条款亦应属无效。

崔妈妈基金会表示,在高科技家电迅速发展潮流中,液晶电视已迅速窜升为搬家服务衍生消费纠纷案件之首,因为液晶电视的面板非常脆弱,任何对液晶电视的撞击、划刻都会带来直接的损伤,并且极有可能使得整块面板都报废。

崔妈妈基金会近年来推广「液晶电视盒」,设计的主体是由PP塑胶瓦楞材质制作并分上盖及下盖共4片可拆折摊平使用,内部加装6个EPE吸震垫,整体组装完毕再以扣绳固定让箱体固定的更扎实,希望借由基金会所推荐的搬家公司开始做起积攒经验,进而提升台湾搬家市场对搬家防护用品的重视。

●崔妈妈基金会,起源于无壳蜗牛运动,从1989年一路走来,自许成为大众的「居住保姆」,关心面向涵盖租屋服务、搬家评鉴、社区发展、居住扶助、居住政策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