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捡皮包小心全都录 检方:有侵占罪责
▲台湾的监视器密集,民众贪小便宜捡拾物品时,可能会因此吃上官司。(图 /pixabay)
看到路上、公共桌上,有其他人遗落的物品,有不少贪小便宜的民众捡拾后,会偷偷将物品放进口袋,没有交出。有检察官PO文提醒,这可能有「侵占」遗失物的罪责,再加上台湾因监视器密集,很容易揪出,民众千万不要贪小便宜。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台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郭静文指出,台湾监视器密度之高可谓世界之冠,在公共场所人们的一言一行几乎都被摄录下来,2016年发生的一银盗领案能够成功破案的关键之一也是无所不在的监视器。所以当你在超商内或在提款机上看到别人遗落的钱包、手机等财物时可以据为己有吗?这不单是道德议题,还关系到法律风险的衡量。
郭静文表示,小时候老师教导我们要拾金不昧,捡到遗失物之后要拿到警察机关去办理公开招领。依《民法》第805条之规定,于有受领权之人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得请求其财产价值十分之一的报酬。但这不单是道德上的约束,如果因为一时贪心,以为捡到钱或者具有价值的财物是天上掉下来的礼物就据为己有,一旦失主报警而被查获,将面对刑法第337条「侵占遗失物」的罪责,虽仅处以罚金刑,但也会因此多了一条前科,在遍布监视器的台湾,这法律风险委实太高。
郭静文进一步解释,实务上还曾发生顾客在店内拾得皮夹交给店员,委托店员在失主前来寻找时交还,不料店员竟然因为贪心将皮夹暗杠,于失主前来询问时还表示没有人拾获,结果失主不甘损失报警侦办,经警调取店内监视器后就发现皮夹被店员侵吞了。此时因为店员并非单纯拾获遗失物,而是基于业务、收取顾客托交要返还失主的财物,所以是构成刑法第335条第2项之业务侵占罪,可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年轻的店员因为一时贪心,竟因此得面对那么重的刑责,所以说这不只是道德议题,行为前还是得考量面对的巨大法律风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