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捡到钱!喜从天降!检察官:当心有侵占与伪钞问题

路上捡到钱,当心相关法律问题。(图/ET示意图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捡到其他人遗失物品的机会,尤其是捡到钱的时候,更是觉得「喜从天降!」但检察官PO文提醒,若捡到钱没有依法招领的话,可能会有刑法「侵占遗失物罪」的问题;更有时候,如果捡到伪钞又使用的话,将有刑法「行使伪钞罪」刑责,要面对3到10年有期徒刑。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洪敏超指出,捡到他人遗失的东西时,应该怎么做?依民法第80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应从速通知遗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或报告警察、自治机关。报告时,应将其物一并交存。但于机关、学校团体或其他公共场所拾得者,亦得报告于各该场所之管理机关、团体或其负责人、管理人,并将其物交存。」也就是说任何人于拾得遗失物以后,如果能够知道失主的联络方式,都应该将遗失物交还施主,或尽速交予上述的各机关及其负责人。如果基于一时贪心将遗失物据为己有,就会有触犯刑法第337条「侵占遗失物」罪嫌的问题,最高可以科处新台币1万5,000元的罚金

洪敏超进一步指出,而如果捡到钱,如果主观上可以预见那张纸钞可能是伪钞,而仍然抱着试着用用看或花花看的想法去购买其他物品或作找零,这里也会有刑法第196条第1项规定的「行使伪造通用纸币」的问题,刑责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5万元以下罚金。」不能说不严重。如果是经过其他人交付而在收受纸钞以后才知道纸钞是伪钞而仍然拿去行使的话,对应的刑事责任虽然相对为轻,但是最高可以科处新台币1万5,000元的罚金。

此外,洪敏超强调,法律上为了鼓励那些拾金不昧的人,在民法第805条第2项也规定了原则上「有受领权之人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得请求报酬。但不得超过其物财产价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财产上价值者,拾得人亦得请求相当之报酬。」(例外情形见民法第805条之1),甚至在遗失物自通知或最后招领之日起逾6个月,仍未有受领权之人出面认领时,拾得人可以依民法第807条第1项前段规定,主张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洪敏超最后呼吁,「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果捡到别人遗失的金钱,无论纸钞、硬币外国货币,千万不要有将之据为己有的侥幸心理,甚或将之拿去花用,否则即有可能面临上述的刑责。如果拾得人能本同理心,尽速将捡到的物品交还施主或交予警察机关,不论事后有无获得报酬,都是成就一件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