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皮夹投入邮筒 驾驶挨告侵占4900元逆转获无罪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男子阿强(化名)去年12月间开车搭载A男外出,途中发现路边水沟盖上有一个皮夹,A男下车捡起来之后,两人随即前往附近的邮局,将皮夹投入邮筒中,事后却被指控侵占皮夹内的4900元,因而挨告。屏东地院法官日前审理此案,最终因证据不足,裁定阿强无罪。
▲阿强与A男将捡到的皮夹投入邮筒。(示意图/ETtoday资料照,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检方起诉认为,阿强去年12月间开车搭载A男,行经屏东县某乡镇道路时,发现路边水沟盖上有一个皮夹,皮夹内有数张证件、金融卡、4900元钞票、34元硬币等物品,两人竟将现金取出,再把皮夹投入附近邮局的邮筒中,直到隔日邮务人员整理邮筒时,才发现皮夹并报警处理。
不过,阿强坚决否认侵占,强调自己根本没有看到皮夹内有现金。屏东地院法官认为,皮夹内究竟有多少钱,确实有可疑之处,虽然失主出示证据证明曾在银行提款5000元,但皮夹遗失时,距离提款已经相隔6日,案发时皮夹内是否确有4900元,显然仍有待查证。
法官接着指出,皮夹的遗失地点,失主自己也无法确认,监视器录影画面虽然有拍到A男下车捡拾皮夹,但不能证明该地点就皮夹最初遗落的地点,A男也有可能不是第一个捡到的人。
法官表示,A男与阿强捡到皮夹之后,随即前往10多分钟车程外的邮局,并将皮夹投入邮筒,假如他们真的侵占了皮夹中的4900元,理应倾向掩饰犯罪迹证,而不是把皮夹连同证件一起投入邮筒,协助失主找回皮夹。
最终,法官认为,此案共有4个疑点尚未厘清,包含皮夹遗失时是否确有4900元在内、最初遗落地点是否为本案地点、最初拾获之人是否为A男、阿强是否与A男共同侵占4900元,从现有证据看来,均不足以证明阿强有侵占行为,最终裁定阿强无罪,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