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膨风」?判决书花26页为林益世「去污」

▲林益世一审宣判,两罪名判7年4个月。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行政秘书长林益世涉贪案一审判决引发告界讨论,合议庭认为林的行为是「膨风」,不构成贪污罪;法官在162页的判决书中,以超过十分之一的篇幅、近26页阐述相关见解,说明林收贿行为为什么与公务员职务上行为无关。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下午宣判,以林益世贪污不成立,改用刑法利用职务恐及公务人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林7年4个月有期徒刑,褫夺公权5年,并科罚金1580万元;林妻彭爱佳母亲沈若兰与两个舅舅沈焕章沈焕瑶均处无罪,林益世所得则新台币2300万元及美金31万多全部没入。

法官认为,公务员收贿罪所定的「职务行为范围,不以公务员的法定职权为必要,只要公务员的行为是依「行政惯例或惯习上附随于其法定职务,且有密切关联者」都包括在内。收贿公务员不论是借由自己的职务行为、或是发挥实质影响力影响下级公务员作出特定行政行为,例如二次金改案、龙潭地案,皆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的「职务行为」定义

合议庭表示,如果收贿公务员仅是单纯借由与职务权限无关的身分地位声望势力人脉发挥影响力,所作的行为与其职务无关,纵使对他人的决定或执行过程造成影响,亦不属于贪污治罪条例的「职务行为」。

法官认为,林益世的行为是「膨风」,借由立委身分发挥影响力,但行为与职务无关,受影响的仅是几家公司私人经济合约,不符合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收贿罪规定的「职务上行为」定义,不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