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度与少女演四脚兽又车震 男判10月
住台中市的张姓男子在即时通结识一名新北市未成年少女,两人陷入热恋,并在公厕、车上两度发生性行为,板桥地方法院审理后,判张男有期徒刑10月,缓刑2年。
板桥地院25日公布判决书指出,张姓男子在民国99年间,透过即时通认识1名国中三年级少女,两人不久后陷入热恋,常在网路上以「老公」、「老婆」互称。
民国101年2月间,少女邀约张男在公园见面,张男取得少女同意,两人在地下室身心障碍厕所内嘿咻。同年3月间,张男又以要送少女手机为由,开车前往同一公园与少女见面;少女上车后,两人随即热吻并上演车震。
后来少女班导师发现她手机内存有和张男发生关系的简讯,告知少女父亲,少女才在父亲陪同下向警方报案。
法官考量张男没有前科,坦承犯行,且行径未对少女身心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另外,少女也表示愿意原谅张男,判决张男有期徒刑10月,得缓刑2年,并赔偿少女20万元,另应接受8小时法治教育,全案可上诉。